最新解读: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新污染物 中国新化学物质
2021年10月20日

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在2021年10月11日由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公开向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2日。

新污染物是指新近发现或被关注,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风险,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以有效防控其风险的污染物。《中共中央关于指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了“重视新污染物治理”的相关要求,明确“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体制”。

“新污染物治理”是企业重点关注的内容,瑞欧科技通过对该《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的研读,为企业们整理了以下几项重点关注的内容:

一、新污染物的特点

新污染物是当前尚未(或最近才)管控的污染物,可以是新近发现的有毒有害物质,也可以是已生产使用多年,但是未认识到其危害的物质。我国目前管控的常规污染物仅为200余种(类),其他未管控或管控不到位的污染物均属新污染物。

虽然我国的新污染物种类繁多,但是具有共同的特点是大多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点:

(1)高生物毒性:新污染物往往具有致癌性、致畸性、致突变性以及内分泌系统干扰性等影响生殖和发育等特点,该类物质对生物体危害较大;

(2)持久性:在环境中不易降解,滞留时间长;

(3)蓄积性:易于富集,长距离迁移或沿着食物链传递,越高级的生物体内其累积浓度越高;

(4)隐蔽性:对于已长期生产并使用多年的物质,其危害性常易被忽略,难以察觉。同时还存在短期危害不明显,但长期即使在低浓度下也可能对人体及环境产生较大风险的特点;

(5)不易治理:新污染物品种繁多,来源广泛,监测难度高,危害、转化和迁移机理不明,难以治理。

二、新污染物的监测

我国是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大国,而新污染物种类繁多、分布广泛、底数不清,因此新污染物实际上即为“未知”污染物。常规的检测方法需要有固定的靶向和特定指标,不适用于新污染物的监测。目前我国对于新污染物的监测,主要为非靶向筛查和高通量筛查分析技术,非靶向筛查定量分析实现困难,耗费时间,而高通量筛查分析技术尚不完善、环境检测方法和技术规程缺口还较大。

相对于常规污染物,新污染物监测需要配备轨道阱质谱、时间飞行质谱等更前沿的分析仪器设备,要求相关实验室具备更先进的检测技术能力。因此,需要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培育一批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同时,新污染物检测数据不够系统,新污染物检测体系的建立势在必行。

三、法规制度及相关法规标准的完善

新污染物为新近关注的环境问题,我国还缺少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相关管理法规制度、环境风险与管控制度等法规制度也不够健全,相关技术标准等也有待建立,因此不能有效支撑新污染物的监测监管工作。因此《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一系列工作目标和行动举措,包括:

  • 到2025 年,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体制,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到2035 年,建成较为完善的新污染物治理体系。

  • 系统构建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2021 年前,发布优先评估化学物质筛选技术导则。2022 年前,发布化学物质危害评估、暴露评估等技术规范。2025 年前,发布数据质量评估、风险表征、排放场景构建等技术规范。

  • 建立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制度,2023 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

  • 逐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试点开展环境调查监测,研究制定新污染物调查试点监测方案,2025年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

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对涉及新化学物质登记的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抽查。

四、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目前国际上关注的新污染物已超过2000余项,现阶段我国需要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为28种(类),还存在较大数据缺口。针对抗生素、微塑料等国内外关注且环境检出率高的其他新污染物,首先确定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该名录会动态更新。

同时动态更新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研究制定禁止或限制用途的化学物质名录。在此基础上制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定期更新发布。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包含三类污染物:一是近期国内外高度关注的且在我国已具备管控条件的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和抗生素类物质;二是《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控的化学物质;三是《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管控的,且现有的常规管控措施不足以有效控制其环境风险的污染物。

五、强化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引导绿色消费,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限值和禁用要求纳入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体系。

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六、监管执法的强化

新污染物管控需要结合其环境赋存水平、健康及生态风险进行分阶段、分层次的管控。

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名录和新污染物重点区域,需要持续动态更新并加以管控。

要求地方省级党委和政府作为实施本行动方案的主体,于2022 年底前组织制定本地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2025 年对本行动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加强国家和地方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新污染物治理要求。

同时新污染物治理将纳入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并有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结语:

虽然新污染物未知性大,亟待解决的问题较多,但国家对于新污染物治理决心大,行动力强。瑞欧将持续跟进新污染物行动方案动态,并发布新解读,方便大家及时掌握官方信息。


相关阅读:关于公开征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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