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生物化学原药(母药),如基本毒理学试验发现有毒理学意义,则应当补充急性神经毒性、28天经皮毒性、28天吸入毒性、生殖毒性、致畸性、慢性毒性和致癌性、代谢和毒物动力学及内分泌干扰作用等试验资料。
(2) 对于微生物农药母药,如果发现微生物农药产生毒素,出现明显的感染症状或者持久存在等迹象,可以视情况补充急性神经毒性、亚慢性毒性、致突变性、生殖毒性、慢性毒性、致癌性、内分泌干扰作用、免疫缺陷、灵长类动物致病性等试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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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于微生物农药母药,如果发现微生物农药产生毒素,出现明显的感染症状或者持久存在等迹象,可以视情况补充急性神经毒性、亚慢性毒性、致突变性、生殖毒性、慢性毒性、致癌性、内分泌干扰作用、免疫缺陷、灵长类动物致病性等试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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