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改革有序推进,企业合规刻不容缓

EHS合规
2017年10月13日

排污许可工作重要性

在国外,排污许可证制度被称为污染控制法的支柱,是固定源污染排放管理政策体系的核心政策手段,在各国环境法中被广泛采用。该制度通过对大气和水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管理,逐步减少各类污染物的排放。美国作为最早建立排污许可制度的国家之一,自实施以来,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59.2%,重金属减量90.5%,SO2排放总量从2832万吨下降到469万吨,NOX排放量从2439下降到1190万吨,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显著。

在这一背景下,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工作,多次发文明确提出要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相关的顶层设计也是围绕制度改革、环境质量改善、强化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配套工作和进度这五方面展开。改革后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承担各项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衔接融合的核心角色,实现与环评制度相衔接,与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等制度相融合,与环境统计、排污收费和环境标准协调一致,规范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实现对污染源的全过程管控。

许可工作实施动态

法律法规方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均已发布,明确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技术性规范文件方面,包含了涵盖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行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行业排污单位自行检测技术指南的行业系列标准以及涵盖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编码标准和大数据及管理平台建设数据标准的环保标准。可以说,我国已经初步搭建起较为完备的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全面支撑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核发工作。

排污许可行业推进时限上,根据实施方案要求, 2017年完成水十条、大气十条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重点行业包括石化、化工、钢铁、有色、水泥、印染、制革、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行业企业的许可证核发。

目前排污许可证发放规范有序进行,第一批5000多家火电和造纸行业排污许可制申领与核发工作已经基本完成,8月份,环保部门对开展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规范许可证的实施落地。自火电、造纸等行业之后钢铁、水泥和石化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也在逐步推进,各地方环保部门正积极部署并组织实施。后续行业的排污许可申请和核发的技术规范也在不断出台,截至目前,2017年应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13个行业的技术规范已全部发布。

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对众多排污企业而言,排污许可证制度可谓是史上最严”的排污准入机制。以往的许可证就是一纸行政许可,记载着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相对之前地方版的排污许可证,改革完善后的 “国家版”排污许可证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严格落实排污单位的环保责任,内容上涵盖了排污单位需要履行的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所有法定职责,包含了生产经营信息、排污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三方面的内容。

 排污许可改革

排污许可改革

对于领证企业而言,排污许可证是合规的硬件要求。企业必须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改革后的排污许可证是每个排污单位必须持有的“身份证”,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行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排污单位需落实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改进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建立自行监测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做好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定期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做到信息公开,自证守法。

排污许可改革

目前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已经纳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环保部门通过对排污许可证和企业的主要产污设施、排放口进行统一编码。环保部门监管强调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对企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环保部门将严格执法,视情况对排污企业实行按日连续处罚、限值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和关闭的处罚措施。

参考

官方已发布和征求意见中的重要法规文件和技术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

  5.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

  6. 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7.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8. 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

  9.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1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 HJ 846—2017)

  1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 847-2017)

  1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2017)

  1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玻璃工业-平板玻璃》(HJ856-2017)

  1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HJ854-2017)

  1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 HJ855—2017)

  1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HJ864.1-2017)

  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HJ858.1-2017)

  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HJ859.1-2017)

  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HJ860.1-2017)

  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HJ861-2017)

  2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862-2017)

  2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HJ863.1-2017)

  2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HJ863.2-2017)

  2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HJ863.3-2017)

  2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

  2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 HJ 821-2017)

  2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2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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