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危险货物运输
2022年5月26日

2022年5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发布了关于征求《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内容如下:

为规范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安全管理,厘清责任边界、明确适用范围和对象,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提高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设施设备的智慧化及信息化水平,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组织对2018年出台的《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行业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至日期2022年6月17日。

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

《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管理办法》内容概览:

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承运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开展的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

  • 承运人开展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应当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 地面服务代理人开展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应当按照CCAR-276-R2的相关规定,完成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

2、管理权限:

民航局负责对全国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负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存放期限:

除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另有要求外,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在存放场所存放国内航线(不含港澳台航线)上运输的危险品货物不得超过三个月,存放港澳台航线及国际航线上运输的危险品货物不得超过六个月

  • 针对无法交付的危险品货物,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做好清点、登记和保管工作。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运输该危险品货物的承运人进行通报。

  • 针对无法交付的危险品货物,危险品承运人应当按照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要求或与托运人的约定,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处理工作。

4、信息告知:

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存放场所张贴与存放的危险品货物相一致的相关标识,告知相关人员所存放危险品货物的类(项)别和危险性。

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存放场所的明显位置张贴“禁止吸烟”、“禁止明火”等标识。

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存放场所相邻、明显的位置张贴信息,告知相关人员出现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和信息报送方式。

5、“危险品货物”和“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场所”的定义:

“危险品货物”是指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规定的危险品货物包装件以及危险品货物集合包装件。

“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场所”是指由承运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设在民用机场控制区内,用于暂时存放危险品货物的存放专用区、存放专用库以及指定暂存区。


附件:

附件1 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 修订说明

附件3 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管理办法(2018年)

新闻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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