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讲到“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2020年12月16日至18日,习近平在中央经济工作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会议确定2021年要抓好八项重点任务,其中一项即为“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并于2021年两会将该目标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从“30·60”双碳目标承诺,到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标志着“碳达峰、碳中和”已正式成为国家战略,彰显了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的坚定决心,体现了中国主动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责任,为全球气候治理进程注入了强大的政治推动力。
我国为实现“30·60”目标出台了“1+N”政策体系,并逐步完善配套政策工具,其中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也是落实我国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的重要抓手。
2021年初修订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对标习近平主席关于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的重要宣示,进一步加强了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为新形势下加快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同步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系列配套政策《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第21号),进一步规范了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2021年7月16日9时15分,全国碳市场启动仪式于北京、上海、武汉三地同时举办,备受瞩目的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正式启动。从2011年7个地方碳市场试点开始,我国碳市场经历了10年的探索历程(详见《中国碳市场建设及发展的十年蓄势》)。
(一)什么是碳市场?
碳市场,即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是一项基于市场机制来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政策工具。
简单地说,就是将温室气体排放权当成商品一样来买卖。交易前,政府将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配额即碳排放权,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纳入交易体系管控的企事业)。
例如,如果A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实际碳排放量低于配额,就可把盈余配额在市场中出售;如果B企业碳排放量超过配额,就需要以市场价格从其他企业购买碳配额,以抵消超出的碳排放。
(二)为什么要建设全国碳市场?
1、低成本实现碳减排目标
在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下,政府对一个或者多个行业的碳排放设定总量控制,即该行业允许排放的温室气体的最大总量水平,并根据该总量限制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配额,通过市场机制激励重点排放单位自主完成碳减排目标。与碳税、经济补贴等手段相比,全国碳市场实现碳减排目标的成本更低。
2、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全国碳市场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可采用不超过配额5%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进行履约清缴,激励中西部地区的林业碳汇、新能源等项目开发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促进中西部地区发展。
3、助力企业减排
由于全国碳市场是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可为企业开发绿色低碳技术实现低碳转型引入技术和资本,衍生出碳金融产品,解决企业转型融资难题。
二、全国碳市场机制要素
(一)参与主体
● 重点排放单位: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并向社会公布。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 监管机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监督管理。
● 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成立前,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 交易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成立前,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 核查机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核查。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市场制度
● 碳排放监测核算制度: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对本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核算。国家发改委已发布了24个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生态环境部也发布了针对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 碳排放报告制度: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相关主管部门。
● 碳排放核查制度: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位。核查结果应当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依据。
● 碳配额管理分配制度:生态环境部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据此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当前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 碳配额清缴履约制度: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 碳配额抵销制度: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 碳配额交易制度:碳排放配额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1元人民币。
(三)交易要素
● 交易主体: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
● 交易产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 交易方式: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四)支撑系统
● 全国碳排放数据报送系统:生态环境部在已有的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增加了碳排放数据报送和监管系统。
●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对全国碳排放权的持有、变更、清缴和注销等实施集中统一登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主体。
●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
2021年10月-12月,生态环境部组织相关专家和执法骨干赴22个省份47个城市组织开展碳排放报告质量专项监督帮扶,初步查实了一批典型问题,如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责任不落实等。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最终实现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生态环境部配合司法部正在积极推动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草案已发布两次征求意见稿,当前尚未正式出台。后续瑞欧也将持续跟踪并带来深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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