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口食品不得再次加贴中文标识

食品法规新闻
2019年11月22日

2019年11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发布了《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食品标识意见稿》),并从即日起至12月20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食品标识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传递食品信息的载体,也是消费者了解食品组分、特征的最直接有效方式。近些年来,我国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日趋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也从监管层面对食品标识作出监管要求。但除了预包装食品标签以外,目前关于散装和现制现售食品、食用农产品、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进口食品的标识监督管理要求大多分散在不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中,食品标识管理的依据缺少完整性、统一性、系统性、权威性。

为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适应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需要,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标识标注行为,防止虚假和欺诈,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修订《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分必要。

目前除预包装食品标签执行GB 7718外,关于散装和现制现售食品、食用农产品、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进口食品的标识监督管理要求大多分散在不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中,食品标识管理的依据缺少完整性、统一性、系统性、权威性;为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数易其稿形成《食品标识意见稿》。

针对进口食品,《食品标识意见稿》规定: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识,中文标识应当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粘贴、印刷或者标注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再次加贴中文标识。

瑞欧解读:一定程度上意味着进口食品必须在国外完成中文标识工作,不能进口到国内后再加贴中文标识(新要求)。

针对特殊人群食品,《食品标识意见稿》规定: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标识不得使用专供或者强调更适合婴幼儿、儿童、老人、孕妇等特定人群的文字表述。

瑞欧解读:也就是如果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就不能标识特定人群,如儿童酱油之类的估计要改名(新要求)。

针对标注字体和颜色,《食品标识意见稿》规定:食品标识标注字体和标志颜色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从底面反射回的光线的百分比与从印刷体反射回的光线的百分比之间的差异应当尽可能大,原则上应当不低于70%

瑞欧解读:对于对比明显值原则上不低于70% 这是一个量化的指标(新要求)。

针对食品名称,《食品标识意见稿》规定: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原料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分离的食品混合属性和分类,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并使用1至2种主原料名称命名;

瑞欧解读:食品名称体现混合属性和分类,并使用1至2种主原料名称命名(新要求)。

针对食品配料,《食品标识意见稿》规定: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乳化剂、增稠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瑞欧解读: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乳化剂、增稠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新要求),与预包装食品标签中要求的所有的食品添加剂都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进行了区别对待。

 另外《食品标识意见稿》 还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清洁标签行动,尽可能少用或者不用食品添加剂。

相关稿件: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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