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改“严”字当首 专家建议罚款“上不封顶”

食品法规新闻
2014年6月27日
围绕“吃得安全”,修法工作本周步步推进。针对实施5年来首次提交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昨天进行分组审议。与会人员就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提高企业提高违法成本提出意见和建议。草案将如何完善,学界又有何说法?

现行食品安全法自5年前开始实施,随着监管体制改革推进、尤其是去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后,法律亟待修改。除了明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和改革后新成立的国家食药监管总局的职责、定位,董中原委员同时建议,明确国务院食安委是食品安全规则制定、实施及指导地方监管的唯一机构。

董中原:理由是,目前政出多门是产生食品安全漏洞的一个重要问题。制定规则的机关不执法,执法的机关不制定规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如果形同虚设,就无法发挥单一机关监管食品安全的设计。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局长张勇表示,按照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总体要求,“严”字是此次修法的第一个关键词。根据草案,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力度、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等都将加强。以民事赔偿为例,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进一步明确。

张勇: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而在行政处罚方面,食药监管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介绍,除了增列为违法行为提供生产场所或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法律责任外,处罚额度进一步提高。

徐景和:违法生产经营货值不足一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十五倍至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比现行法中“五至十倍罚款”的规定,修订草案中“十五至三十倍”罚款的额度提高了整整两倍。但在分组审议中,刘政奎委员认为,一些罚则仍有加大处罚力度的必要。

刘政奎:第152条,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处理后仍然销售该食品的情形,只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显然太轻,违法成本太低,很难遏制虚假宣传。

和刘政奎抱相同观点者不在少数,白志健、黄润秋等多位委员认为现有力度仍然不足以震慑违法企业,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赵静建议取消罚款最高上限。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表示,“下有兜底、上不封顶”的惩罚固然有力,但作为法律,更要考虑实际执行中的平衡。

吴景明:作为专家,打击违法行为就应该采用下有保底上不封顶的做法,但是可能还得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因为我国毕竟不像发达国家的食品标准那么高,还得分步走,一步步来,相信以后逐步的法律制度严格后,咱们的食品质量能够和发达国家保持同样的水平。

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除了“严”,另一个关键词是“新”。相比现行法律,草案增设了网络食品交易监管、有奖举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重要内容。以首次引入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为例,草案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对这一制度的可执行性,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仕春有所保留。

李仕春:如果说要把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写进法律,一定要注意可操作性。很多地方都说建立了所谓的奖励基金,但是真正的举报之后来领奖的很少。一种可能是举报不畅,还有一种是害怕行政机关透露信息。

陈喜庆委员就此提出修法建议:

陈喜庆:建议补充一款,增加这样一个内容:对举报人信息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避免举报人信息遭到泄露,造成对举报人的报复。

草案第78条也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但在陈竺副委员长看来,仅有“鼓励”还不够。

陈竺: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这个方向是好的,但仅用“鼓励”力度不够,建议在该条中增加“在风险较高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品种中研究实行强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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