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食品接触材料
2020年1月3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公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4年2月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6年3月1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公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下面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1. 概要

内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八章,分别为:总则、监督抽查的组织、抽样(现场抽样、网络抽样)、检验、异议处理、结果处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监督抽查种类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2. 监督抽检流程

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分为组织,抽样,检验,异议处理和结果处理五个阶段。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组织

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国家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

抽样

A. 现场抽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抽样机构抽样,并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随机选派抽样人员。

B. 网络抽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时,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买样。

检验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进行检验。

异议处理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自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结果处理

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不合格产品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责令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改正,并在七十五日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组织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按照《食品安全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罚。

3. 创新举措

抽检分离:将抽样工作和检验工作分别交由两个不同单位来实施,打破原有同一家检验机构既抽样又检验的模式。

技术机构公开招标:改变以往直接选定检验机构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向社会购买检验机构技术服务。

“双随机”深度嵌入业务信息化系统:建立承检机构库、生产企业名录库,在e-CQS中通过“双随机”系统随机选取、匹配拟抽查企业和承检机构。

抽样全程可视化视频监控:推进建立融合视频监控、对讲交流、数据处理的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对抽样工作的集中管理、统一指挥、远程监控。

新的《办法》从制度层面实现了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监督抽查的有机统一,固化了以往好的改革举措,明确电子商务新技术新业态中的抽样要求,还提出了购买样品、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在抽样前向社会公开等要求,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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