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基于“一企一品一码”的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及危险货物装卸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04日
法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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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概要

根据应急管理部“一企一品一码”有关要求,指导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内列明的危险化学品产品实行本市危险化学品追溯码的统一赋码和扫码,逐步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追溯体系。推动全市有实物的危险化学品许可企业实现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动态管理,向应急管理部门上报规范的危险化学品库存及出入库信息。进一步压实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履行危险货物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的义务,切实加强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储运环节管理。

(一)实施危险化学品追溯码源头赋码

依托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自2024年起在本市推行危险化学品追溯码统一赋码,实现危险化学品每个货品每个批次独立赋码,具体要求包括:

1.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附件《危 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中列出品名的危险化学品应赋追溯码,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但未列明品名的危险化学品不强制赋码。

2. 在本市范围内生产、充装、分装、更换化学品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应赋追溯码,包装规格小于100克/毫升的无需赋码。使用管道运输和油船、散装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不在赋码范围内。

3. 从上海口岸通关、在本市范围内流通的进口危险化学品, 在进入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仓储)许可企业仓库后应赋追溯码(作为该经营企业原料自用的除外)。自上海口岸通关后直接运输至外省市,或直接运输至本市企业作为生产原料自用的危险化学品无需赋码。

4. 源头赋码企业应根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出入库信息管理及追溯码建设指导书》的数据规则生成危险化学品追溯码,将生成后的危险化学品追溯码有关信息实时上传至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监管信息系统内。

5. 企业需在危险化学品每段流通环节的最小外包装上规范印刷、粘贴危险化学品追溯码。使用槽罐车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可使用虚拟追溯码,也可将危险化学品追溯码印刷在提货单/订单上。

6.鼓励进口企业实施进口危险化学品境外赋码,对于实现境外赋码的企业,优先推荐为上海海关危险化学品通关检验“白名单”企业,享受通关检验减免优惠政策。

(二)全面推进许可企业危险化学品出入库信息动态管理

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许可或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仓储)许可的企业应当根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出入库信息管理及追溯码建设指导书》,建设或完善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出入库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准确录入危险化学品基础信息及出入库、库存数据,并与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监管信息系统对接:

1. 《目录》所列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实施指南(试行)》需要许可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纳入出入库信息动态管理。

2. 已赋追溯码的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时,企业应严格执行“先 扫码、再出入库”程序。未赋码的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时,企业应在出入库信息管理系统内记录对应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规格、批次号、电子运单、运输车辆等信息。

3. 企业应严格遵守未经登记或扫码的、不在行政许可范围的、 化学性质有禁忌的、超仓间储存量的、货物无中文信息标签的、应急处置方式有冲突的“六不入库”要求。

(三)进一步落实危险货物充装查验管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实施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时,如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属于危险货物的(满足运输豁免规则的除外),应按规定通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过程管理系统对承运的车辆、人员、罐体、运单 等信息进行查验(五必查),通过查验的运输车辆方可被允许进入充装作业区域为其充装或者装载;系统内没有查验信息的、或未通过查验的承运车辆不得进入充装作业区域,不得为其充装或者装载,并将未通过的查验事项在系统内标注。 

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建危险货物收发货查验管理模块,实现基础信息核验、本市与外省市危货电子运单核验等功能,按照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过程管理系统交互接入指南》,将查验的结果实时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过程管理系统互联对接,实现对该系统功能的融合替代。

(四)利用危险化学品追溯码加强收货及使用环节管理

本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在接收已赋有追溯码的危险化学品时,应通过市应急局官方微信公众号“上 海应急守护”内“危化品追溯”小程序实施扫描货品上危险化学品追溯码进行收货。对于通过扫码形式完成收货的危险化学品, 使用单位无需通过本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录报送系统进行此类危险化学品信息的重复报送。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及追溯码信息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 单系统设置融合绑定机制。本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或押运员对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收货时,应主动出示电子运单上的二维码,供本市发货单位扫码绑定危险化学品追溯码及发货信息,收货环节中,驾驶员或押运员应配合本市收货单位实施扫码收货,完成电子运单内的收发货数据闭环。

针对不执行扫码收货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鼓励驾驶员或 押运员收集有关信息向交通、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及时反馈。鼓励各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试点设置关于驾驶员或押运员反馈信息报送的奖励激励措施。


此外,为积极落实国务院安委会以及应急管理部对上海危险化学品“一企一品一码”工作的任务部署,市应急局积极谋划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信息管理及追溯码建设与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数字化治理、“一网统管”要求相结合,统筹考虑仓储信息化与“一企一品一码”,做好互相的融合贯通,明确数据接入范围及交换方式,制定了《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出入库信息管理及追溯码建设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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