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相关性原则是在完整数据的前提下,在数据可靠性得到确认的基础上,利用动物试验数据或特定人群的临床数据进行PDE推导时,要充分考虑这些发现对目标人类的相关程度。由于不同物种之间在药代动力学、代谢途径、生理解剖等方面存在差异,某些在实验动物上观察到的毒性效应可能并不在人类发生,或者严重程度显著不同。
人体相关性原则要求评估者对每一毒性发现进行科学判断:如果有明确证据表明某效应为种属特异性且与人无关,则可在评估中降低其权重甚至不作为关键效应;但如果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无关,则应谨慎地假定其对人有潜在危害,将其纳入PDE考量范围。
例如,某药物在大鼠中引发甲状腺肿大,但已知啮齿类甲状腺机理与人不同且在人未观察到类似改变,则可认为该效应人体相关性低,从严谨角度可能不作为PDE的决定因素。但需要审慎的是,只有在证据确凿时才能排除某效应的相关性。在现有科学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仍然需要将相关毒性效应计入评估,以确保安全。
人体相关性原则体现了评估中的科学理性:既要避免不相关的信息干扰,又不能忽视潜在的风险隐患。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某药物已有充分的人体数据并且显示出动物比人类更敏感的效应,则PDE计算可能直接基于人体PoD,公式中某些不确定因子(如种间差异F1等)可适当调整甚至不适用。这种做法也体现了以人体相关性为中心,最大程度确保PDE值对人体安全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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