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性原则要求PDE评估采取谨慎的态度,以当前已有数据做出倾向安全方向的保守估计。简而言之,在评估过程中凡存在不确定性或争议,在缺乏可靠证据表明特定风险不具有人体相关性的前提下,应选取对人体更安全的选项,确保最终给出的PDE对所有人群(包括敏感亚群体)都有足够的安全裕度。
在实际评估过程中,保守性原则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体现:
其一为校正因子的取值。各指导原则提供了F3因子的取值建议,如果非临床试验的给药周期介于因子取值的时间要求之间,需按照偏保守的方式进行取值。PDE评估是基于当前已有的信息经过明确的计算公式,各校正因子分别对应不同维度的潜在风险,在当前信息的完整程度及可靠程度存在缺口情况下,设定合理的附加校正因子是保守性原则性下科学评估的重要步骤。
其二为最终结果的判定。当目标药品存在多个不同途径计算得到的PDE数值时,往往选择其中最保守的数值作为最终评估结果。
在《药品每日允许暴露量评估方法》团标征求意见阶段,曾有行业老师提问,此处 “最低的保守结果”是否可以描述为“最科学的结果”?
瑞欧佰药认为,最低的保守结果仅能明确其为最保守的结果。需指出PDE评估结果并不是目标药品的内在属性(inherent characteristic),基于体内生理过程的复杂性,当前对于目标药品潜在危害的研究可能是不完整的,并不足以支持判断哪一组试验或哪一个结果更科学,仅可以判断“最低的保守结果”对非目标人群发生暴露时,产生显著健康危害的可能性最低。保守性原则满足科学性要求,但是与完整的“科学性”具有一定区别。
总的来说,保守性原则确保了PDE评估的结果是宁紧毋松的。这种保守方法与国际监管趋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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