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等 3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等3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1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面筋制品 GB 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 2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 GB 709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9678.2-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 GB 1013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 GB 13104-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5193.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GB 15193.2-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毒理学实验室操作规范 GB 15193.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GB 15193.4-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细菌回复突变试验 GB 15193.5-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哺乳动物红细胞微核试验 GB 15193.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小鼠精原细胞或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GB 15193.9-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啮齿类动物显性致死试验 GB 15193.1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体外哺乳类细胞DNA损伤修复(非程序性DNA合成)试验 GB 15193.12-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体外哺乳类细胞HGPRT基因突变试验 GB 15193.16-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毒物动力学试验 GB 15193.2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体外哺乳类细胞TK基因突变试验 GB 15193.2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受试物试验前处理方法 GB 1520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1674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GB 1740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 GB 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GB 29987-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胶基及其配料 GB 31617-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酪蛋白磷酸肽 GB 316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棉子糖 GB 31619-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决明胶 GB 3162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GB 31626-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水杨酸苄酯(柳酸苄酯) GB 31627-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香芹酚 GB 3162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高岭土 GB 31629-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丙烯酰胺 GB 3163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乙烯醇 GB 3163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氢气 GB 31635-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苯乙烯 特此公告。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等3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zip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12月24日

Feb. 26th, 2015


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问答

目前大家广泛关注的GB 9685-2008以及GB/T 10004-2008中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8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国标GB/T 10004-2008中规定溶剂残留总量≤5.0mg/m2、苯类溶剂不检出(即<0.01 mg/m2),您认为这个标准以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讲,是否太过超前?     答:是有一些超前,但是这个标准是推荐性,希望能做到的企业或者客户需要达到此标准要求的企业尽量满足该标准的要求,毕竟对于消费者健康而言,越严越好,越安全越好。另外该标准目前只对塑料类干式复合材料,不包括纸塑复合、铝塑复合等,所以企业应认真学习和了解,用户也要合理要求,要明白在质量要求提高的同时,产品成本也会提高,包装用户应适当提高包装产品的价格,以便包装企业的良性经营。 2、苯类溶剂包括苯、甲苯、二甲苯,您认为这点要求是否过于严格?企业能否在实际生产中通过严格的工艺控制,达到这个标准?     答:根据GB 9685-2008的规定,苯、甲苯和二甲苯不得用于油墨之中,二甲苯只许用于涂料和粘合剂,而且用量要达到制品标准要求。根据目前我国印刷行业技术水平,该要求对大部分企业是有一些严格。但是,该标准已经通过征求意见和检测验证,有企业能达到就说明技术上可行。另外任何标准都是要求部分正规企业能达到,不是要求所有企业能达到,就像高考一样,都能考上就没有意义,所以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应尽快改善工艺,提高技术水平,防止高端客户的流失。 3、有软包装企业提出苯类溶剂不检出(即<0.01 mg/m2),则软包装企业是否应该要求上游的油墨、薄膜、胶水等企业苯类溶剂≤0.003 mg/m2?     答:这两个指标没有必然关系,即使油墨、薄膜、胶水等企业苯类溶剂≤0.003 mg/m2,也不能保证软包装企业的苯类溶剂不检出(即<0.01 mg/m2),因为中间环节如工艺、环境控制以及其他污染等都会影响苯类检出值。软包企业可以要求油墨、薄膜、胶水等企业不得使用含苯类的溶剂,而且有出厂检验报告证明其检出值要低于0.01 mg/m2,,具体数据应根据各家的产品情况由软包企业经过试制和检测后确定更为合理。 4、有人说,目前仅15%的软包装企业的工艺水平能达到溶剂残留总量≤5.0mg/m2、苯类溶剂不检出(即<0.01 mg/m2)这个标准,您认为大部分尚未达标的企业目前应该做哪些工作?会有哪些困难?从哪方面着手是最经济、直接和便利的?     答:达不到标准的企业目前应该做出分析判断,要么改进自身技术,要么改变客户要求。做哪些工作要根据企业情况,关键是你的上游产品和自己的生产技术二者要结合,原料合格不等于产品合格。困难可能因人而异,我想成本提高和售价不涨可能是最大的矛盾,需要企业决策层认真研究,行业协会和专家也要呼吁,让守法的合格品企业受益,让违法者和不合格企业停业甚至倒闭。我认为改变两头抓中间是关键,也能比较快的见效。两头就是上游供应商和你的下游客户,中间就是企业自身的改进提高和完善。改变能改变的,接受你必须接受的,这就是现实。相信永远不变的就是变的真理! 5、国标GB/T 10004-2008是一款推荐性国家标准。既然只是推荐性国标,企业是否可以不执行?如果软包装企业可以不执行,但是食品企业要求软包装企业执行,您认为软包装企业比较可行、比较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答:推荐性标准又称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推荐性标准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执行?   (1)法律法规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2)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强制性标准适用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3)企业使用的推荐性标准,在企业范围内必须执行;   (4)经济合同中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5)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推荐性标准,则产品必须符合; (6)获得认证并标示认证标志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认证标准。     根据以上说明,软包装企业可以不执行GB/T 10004-2008,但是食品企业要求软包装企业执行,软包装企业如能做到那就执行,并提出价格要求和说明;如果软包企业一下子做不到或能做到价格上不去没法合作,那就要进行谈判和沟通,说明实际情况,逐步改变产品结构和价格,找到让双方都比较满意的解决方法。当然,实在不行就要做大的改变,改变自己或者寻求新的客户,适者生存。 6、GB 9685-2008列明“未在列表中的物质不得用于加工食品用容器,包装材料”。有许多物料在生产过程中会使用超出列表中所规定的添加剂,但是所使用的化学添加剂会在生产过程中蒸发。这是否意味着企业只需控制最后的包装物,而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油墨、胶水及其它辅料则并不一定需要满足这些添加剂的要求?因为在使用过程中, 很多添加剂会挥发掉,只有最终包装物会与食品接触, 才需要测试“最大残留量QM 及特定迁移量SML。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如果企业声明自己的产品能满足GB 9685的要求, 需要提供何种证明?     答: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不正确的。如果使用的物料是主料或公认无害的物质如水或食品中允许使用的物质如淀粉或添加剂如食用油等,那就不需要执行GB 9685,但是如果是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用到的添加剂,存在对环境和人分体健康安全隐患,不管直接还是间接接触食品都应该符合GB 9685。 如果企业声明自己产品能满足GB 9685的要求,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一、化学特性资料     化学结构资料:化学名、通用名、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CAS号等。 理化特性资料:熔点、沸点、分解温度、可溶性、化学反应活性、生产或使用中可能分解或转化产生的产物、与食物成分可能发生相互作用情况等。 如申报物质属于混合物,则提供主要成分的上述资料。 二、用途及使用条件资料     用途资料:预期用途、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限量和达到功能所需要的最小量、使用技术效果。 使用条件资料:使用时可能接触的食品种类(富含水分食品、富含油脂类食品、酸性食品、含酒精类食品等)、与食品直接接触的时间和温度。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接触食品的面积/容积比等。 三、生产工艺资料     生产工艺流程图以及文字说明,各环节的技术参数等。 四、质量标准资料     规格要求、纯度、杂质成分及含量要求以及该标准制定的依据说明。 五、毒理学资料 (一)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设备以及加工用添加剂新品种,以及加工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依据新品种向食品迁移水平提供相应的毒理学资料: 1、新品种向食品中迁移水平小于等于0.01mg/kg的,提供结构活性分析资料以及其它安全性研究文献分析资料。 2、新品种向食品中迁移水平为0.01-0.05mg/kg(包括0.05mg/kg),提供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资料。 3、新品种向食品中迁移水平为0.05-5mg/kg(包括5mg/kg),应提供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90天大鼠亚慢性毒性试验资料。 4、新品种向食品中迁移水平为5-60mg/kg,提供急性经口毒性、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90天大鼠亚慢性经口毒性、繁殖发育毒性(两代繁殖和致畸试验)、慢性经口毒性和致癌试验资料。 5、新品种为高分子聚合物(重均分子量大于1000道尔顿),提供聚合物单体的毒理学数据。 (二)申请食品用洗涤剂和消毒剂新品种的,按照《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T15193)提供毒理学资料。 六、其他国家批准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国家政府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国际组织批准使用情况证明。 七、委托代理证明文件 (一)说明委托申请的产品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的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一份委托代理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应同时申请,其中一个产品提供原件,其它产品可提供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申请资料中; (三)如为外文,应译成规范的中文,并应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八、迁移试验和残留量资料     根据新品种用途和使用条件,提供新品种向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迁移试验数据资料、迁移试验检测方法资料。 残留量资料:在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中转化或未转化的各组分的残留量数据、残留物检测方法资料。 7、油墨(包括用食品级染料做的油墨)及涂料按规定是不允许与食品直接接触的, 如果有油墨能符合GB 9685的要求, 是否表示这种油墨可与食品直接接触? 按照现时允许使用的添加剂, 在现有科技下有一部份油墨及胶水可能无法制造出来, 应如何处理? 有关食品包装生产用到的辅料(如:防粘油及纸张上光油)所含添加剂,在GB 9685-2003标准中应参照哪项限量标准?      答:油墨及涂料按规定是不允许与食品直接接触的, 即使有油墨能符合GB 9685的要求,也不表示这种油墨可与食品直接接触,必须在产品上予以说明。     按照现时允许使用的添加剂, 在现有科技下有一部份油墨及胶水可能无法制造出来, 应如何处理?建议企业对你使用的添加剂进行卫生行政审批,提供证据证明你使用的物质是安全可靠的,否则就是违规。     食品包装生产用到的辅料(如:防粘油及纸张上光油)所含添加剂,在GB 9685-2003标准中应参照哪项限量标准的问题不好回答,企业最好说明具体的物质名称,和GB 9685进行比对后参考以上有关回答进行。 8、应对《食品安全法》、GB/T 10004-2008、GB 9685-2008等新的法规及标准,您认为企业使用无苯无酮油墨是一个好的选择吗?您会选择使用无苯无酮油墨、水性胶水、无溶剂复合等环保工艺及产品吗?如果选择,在工艺上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从安全和长远来讲,使用无苯无酮油墨肯定是一个好的选择。我个人肯定会选择使用无苯无酮油墨、水性胶水、无溶剂复合等环保工艺及产品,但是希望企业在产品印刷时标明使用的油墨成分,特别是溶剂成分,可能更能提高环保型油墨的使用量。     建议在工艺上最好严格控制有害成分对车间工人以及周围环境的影响,在产品上标明使用的油墨达到的标准要求,最好把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QS标志及编号在产品上标注,让消费者了解不仅食品安全,而且包装材料和油墨也是安全的,为食品安全多加一把锁,即“双QS”。     建议大家有问题及时反映给卫生部和质检总局等部门,并要求对企业关切的问题及时解决;另外建议新标准尽快纳入QS检测要求,使之成为强制性,统一全国对推荐性标准执行的混乱。

Jan. 23rd, 2015

其他进口食品

1.      其他进口食品进口情况 目前,国内除了有乳制品、酒类、软饮料外,越来越多的食品譬如饼干糕点、巧克力糖果、休闲食品、咖啡茶叶等进入超市卖场,走入千家万户。 据相关信息显示,目前,中国市场的进口食品来自世界上143个国家和地区,品类覆盖齐全,目前中国市场上的进口品种在5-6万种左右,品牌超过15000个以上。包括来自东南亚国家的酱料、调料、小吃、零食等休闲食品,来自北美的干果、糖果、奶酪、牛奶、西餐酱料等,来自南美等国家的咖啡、果汁、饮料等,来自欧洲主要国家的红酒、婴儿奶粉、巧克力、曲奇饼干等。 据预测,到2015年中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进口食品消费国,届时中国大陆进口食品市场规模将高达2400亿人民币。   2. 其他进口食品管理法规 2.1标签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中国同时也公布了关于食品标签的标准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这些标签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要遵守。另外不同种类食品均发布了相应的标签标准。 目前,中国各个口岸均实施进口食品标签备案程序,要求进口企业提供符合中国标签的标签进行备案。 1)准备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标签 2)标签备案 相关法规: 1)食品安全法 2)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2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 根据《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备案。   企业责任: 1)进口食品出口商备案 2)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相关法律: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3 进口食品卫生与质量指标检测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各进口口岸商检对进口酒类产品实施卫生与质量指标检测。 具体依据的国家标准有: GB 7099-2003      糕点、面包卫生标准 GB 7100-2003      饼干卫生标准 GB 9678.1-2003   糖果卫生标准 GB 9678.2-2003   巧克力卫生标准 GB 17401-2003    膨化食品卫生标准 GB 19640-2005    麦片类卫生标准 GB 16325-200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T 13738 -2008   红茶 企业责任: 1)了解相关的指标要求 2)向中国出口前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报告   3. 我们的服务 1) 进口食品标签设计/审核 2) 食品进口食品标签备案 3) 食品进口食品出口商备案 4) 食品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5) 进口食品检测代理 6) 食品进口法规综合咨询 7) 翻译进口食品原标签    

Jan. 22nd, 2015

进口水果

1. 水果进口相关情况介绍 近年来,大量进口水果从全球各地涌入中国市场。参考中国报告大厅(www.chinabgao.com) 2014年02月19日16:14的报告: 中国报告大厅数据分析:2014年1月进口商品中,鲜、干水果及坚果进口数量为37.7万吨,进口金额为639905.3万美元,进口数量累计比去年同期增长5%。进口金额增长16.4%。 然而水果是病虫害发生种类比较多的植物产品,不同国家水果上发生的病虫害情况差异较大,因而进口水果是传带外来有害生物的高风险物品。不同国家间的水果流通,使得一些水果上的病虫害在世界范围内传播的例子很多,比如地中海实蝇、苹果蠹蛾等。 为了防止地中海实蝇等有害生物传入,保护我国的水果生产,我国对国外水果的进口实行了严格的控制,从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禁止所有有地中海实蝇发生的国家或地区的水果进口。近年来,由于地中海实蝇发生情况的变化和有关国家对疫情的控制,我国开始允许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某些品种水果在符合我国检疫要求的条件下,从限定的口岸进口。根据国家质检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去年报告,目前我国允许进境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如下:   表一  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 (2013年7月17日更新) 输出国家/地区 水 果 种 类 泰国 罗望子、桔、番荔枝、橙、柚、木瓜、杨桃、番石榴、红毛丹、莲雾、菠萝蜜、椰色果、菠萝、人参果、香蕉、西番莲、椰子、龙眼、榴莲、芒果、荔枝、山竹 马来西亚 龙眼、山竹、荔枝、椰子、西瓜、木瓜、红毛丹 印度尼西亚 香蕉、龙眼、山竹、蛇皮果 越南 芒果、龙眼、香蕉、荔枝、西瓜、红毛丹、菠萝蜜、火龙果 缅甸 龙眼、山竹、红毛丹、荔枝、芒果、西瓜、甜瓜、毛叶枣(后四种水果限定从云南瑞丽、打洛口岸入境) 菲律宾 菠萝、香蕉、芒果、木瓜 日本 苹果、梨 巴基斯坦 芒果、柑橘 印度 芒果、葡萄 以色列 橙、柚、橘子、柠檬、葡萄柚 塔吉克斯坦 樱桃 中国台湾 菠萝、香蕉、椰子、番荔枝、木瓜、杨桃、芒果、番石榴、莲雾、槟榔、桔、柚、李、枇杷、柿子、桃、枣、梅、柠檬、橙、火龙果、哈密瓜、梨 美国 李子(加利福尼亚州),樱桃(华盛顿州、俄勒冈州、加利福尼亚州、爱达荷州),葡萄(加利福尼亚州),苹果(Red Delicious,Golden Delicious两个品种,华盛顿州、俄勒冈州、爱达荷州),桔、橙、柚、柠檬(加利福尼亚州、佛罗里达州、亚利桑那州、德克萨斯州),梨(加利福尼亚州、华盛顿州、俄勒冈州) 加拿大 樱桃 墨西哥 鳄梨、葡萄 巴拿马 香蕉 厄瓜多尔 香蕉 哥伦比亚 香蕉 哥斯达黎加 香蕉 乌拉圭 桔、橙、柚、柠檬 阿根廷 橙、葡萄柚、桔及其杂交种、苹果、梨 智利 猕猴桃、苹果、葡萄、李子、樱桃、蓝莓 秘鲁 葡萄、芒果、柑橘(葡萄柚、桔、橙、莱檬) 法国 苹果、猕猴桃 西班牙 桔、橙、柚、柠檬 意大利 猕猴桃 塞浦路斯 柑橘 比利时 梨 希腊 猕猴桃 南非 桔、橙、柚、柠檬、葡萄 埃及 橙、柚、桔、柠檬、葡萄柚 摩洛哥 柑橘(橙、宽皮桔、克里曼丁桔、葡萄柚) 澳大利亚 桔、橙、柠檬、葡萄柚、芒果、苹果(塔斯马尼亚州)、葡萄、樱桃(2013年仅塔斯马尼亚州) 新西兰 桔、橙、柠檬、苹果、樱桃、葡萄、猕猴桃、李、梨、梅     2. 进口水果管理法规 2.1 进口水果标签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水果标签的要求根据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水果包装的要求参照SN/T 1886-2007 进出口水果和蔬菜预包装指南。这些标签标准及包装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要遵守。 目前,中国各个口岸均实施进口水果标签备案程序,要求进口企业提供符合中国标签的标签进行备案。   2.2 进口水果种类及入境要求 其次企业应了解拟进口的水果是否在国家允许进口水果目录之内,具体可参考《中国允许进境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表一)。如果拟进口的水果不在允许进口水果目录之内,若企业想进口,必须由输出国官方向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提交供风险分析的相关资料,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给予解禁。 最后根据《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检疫许可证》(正本)、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 企业职责: 1)    准备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标签和包装 2)    标签备案 3)    参考《中国允许进境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 4)    办理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相关法规: 1)    食品安全法 2)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    SN/T 1886-2007 进出口水果和蔬菜预包装指南 4)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3 进口水果卫生与质量指标检测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具体依据的国家标准有: 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2-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992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蔬果植物类重金属限量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标准 SN/T 2806-2011 进出口蔬菜、水果、粮谷中氟草烟残留量检测方法 SN/T 2114-2008 进出口水果和蔬菜中阿维菌素残留量检测方法 SN/T…

Jan. 22nd, 2015

进口软饮料

   1. 软饮料进口相关情况介绍 软饮料包括海关编码为2202的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汽水等)(以下称为非果汁软饮料)和海关编码为2009的水果/蔬菜汁(以下称为果汁饮料)。在2013年,非果汁饮料进口量为15.4万千升,进口总额1.5亿美元;果汁饮料进口量为10.7万千升,进口总额2.3亿美元。 非果汁软饮料进口量最大的5大国家和地区为:韩国、台湾、泰国、马来西亚、美国,占总进口量的85%,进口金额的81%。而果汁饮料进口量最大的5大国家和地区为:巴西、以色列、美国、西班牙、丹麦,占总进口量的68%,进口金额的74%。 非果汁软饮料进口量最大的5大口岸为:上海、厦门、青岛、深圳、大连,占总进口量的76%,进口金额的75%。而果汁饮料进口量最大的5大口岸为:上海、天津、北京、黄埔、广州,占总进口量的78%,进口金额的80%。   2. 进口软饮料管理法规 2.1 进口软饮料标签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中国同时也公布了关于软饮料标签的标准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344-2005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 10789-2007《饮料通则》。这些标签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要遵守。 目前,中国各个口岸均实施进口酒类标签备案程序,要求进口企业提供符合中国标签的标签进行备案。 1)准备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标签 2)标签备案 相关法规: 1)食品安全法 2)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GB 10344-2005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4)GB 10789-2007《饮料通则》   2.2 进口软饮料类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 根据《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备案。   企业责任: 1)进口软饮料出口商备案 2)进口软饮料进口商备案 相关法律: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3 进口软饮料卫生与质量指标检测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各进口口岸商检对进口软饮料类产品实施卫生与质量指标检测。 具体依据的国家标准有: GB 2759.2-2003 碳酸饮料卫生标准 GB 7101-2003   固体饮料卫生标准 GB 11673-2003 含乳饮料卫生标准 GB 16321-2003 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 GB 16322-2003 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 GB 19296-2003 茶饮料卫生标准 GB 19297-2003 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 GB 276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企业责任: 1)了解相关的指标要求 2)向中国出口前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报告   3. 我们的服务 1)进口软饮料标签设计/审核 2)软饮料进口食品标签备案 3)软饮料进口食品出口商备案 4)软饮料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5)进口软饮料检测代理 6)软饮料进口法规综合咨询 7)翻译进口软饮料原标签  

Jan. 22nd, 2015

进口酒类

   1. 酒类进口相关情况介绍 2013年1月-10月 ,中国葡萄酒进口总计30.8万千升,同比下降约5.96%;进口总额12.34亿美元,同比下降0.85%。其中原瓶装葡萄酒进口量23.17万千升,同比增长6.24%;进口额11.4亿美元,同比增长2.11%。散装葡萄酒进口量达7.62万千升,同比下降30.29%;进口额9,406万美元,同比下降26.66%。烈酒方面,中国烈酒进口量达4.97万千升,同比下降1.34%;进口额达8.78亿美元,同比下降6.54。啤酒方面,中国啤酒进口量达15.34万千升,同比增长61.22%;进口额达1.92亿美元,同比增长56.16%。 我国前五大酒类进口国依次为法国、澳大利亚、智利、英国、西班牙,其中法国所占比重最高。2012年,自上述国家酒类进口额均呈上升趋势。   酒类前五大进口国的进口额   2. 进口酒类管理法规 2.1 进口酒类标签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中国同时也公布了关于酒类标签的标准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344-2005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这些标签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要遵守。 目前,中国各个口岸均实施进口酒类标签备案程序,要求进口企业提供符合中国标签的标签进行备案。   葡萄酒标签范本 企业责任: 1)准备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标签 2)标签备案 相关法规: 1)食品安全法 2)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GB 10344-2005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4)标签备案须知   2.2 进口酒类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 根据《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备案。 企业责任: 1)进口酒类出口商备案 2)进口酒类进口商备案 相关法律: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3 进口酒类卫生与质量指标检测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各进口口岸商检对进口酒类产品实施卫生与质量指标检测。 具体依据的国家标准有: GB 2757-2012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2758-2012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15037-2006 葡萄酒 GB 4927-2008   啤酒 GB 276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其他推荐性国家标准: GB/T 10781.1-2006 浓香型白酒 GB/T 10781.2-2006 清香型白酒 GB/T 10781.3-2006 米香型白酒 GB/T 16289-2007    豉香型白酒 GB/T 20821-2007    液态法白酒 GB/T 20823-2007    特香型白酒 GB/T 20824-2007    芝麻香型白酒 GB/T 14867-2007    凤香型白酒 GB/T 20822-2007    固液法白酒 GB/T 20825-2007    老白干香型白酒 GB/T 13662-2008    黄酒 GB/T 23547-2009    浓酱兼香型白酒 GB/T 23546-2009    奶酒 GB/T 25504-2010    冰葡萄酒 GB/T 26760-2011    酱香型白酒 GB/T 26761-2011    小曲固态法白酒 GB/T 27586-2011    山葡萄酒 GB/T 27588-2011    露酒 企业责任: 1)了解相关的指标要求 2)向中国出口前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报告 3. 我们的服务 1)进口酒类标签设计/审核 2)进口酒类食品标签备案 3)进口酒类食品出口商备案 4)进口酒类食品进口商备案 5)进口酒类检测代理 6)进口酒类法规综合咨询 7)翻译进口酒类原标签  

Jan. 22nd, 2015

进口乳制品

  1. 乳制品进口相关情况介绍 2013年,我国乳制品进口仍维持高速增长,出口下降较多。根据海关数据显示,奶粉和液态奶进口增速较快,奶粉进口量同比上升49%,液态奶进口上升92%。具体情况如下: 乳制品种类 2013年进口量 同比增长 2013年进口额 同比增长 干乳制品 139.7万吨 33.9% 49.1亿美元 60.1% 奶粉 85.4万吨 49.2% 35.9亿美元 86.0% 乳清 43.4万吨 14.7% 8.5亿美元 13.9% 奶酪 4.7万吨 21.97% 2.3亿美元 23.9% 奶油 5.2万吨 8.2% 2.3亿美元 15.6% 液态奶 19.5万吨 91.6% 2.7亿美元 91.2%   其中奶粉从新西兰进口68.7万吨、美国5.5万吨、澳大利亚2.8万吨、欧盟5.4万吨。全年奶粉进口均价为4196美元/吨,同比上涨24.7%;乳清其中从美国进口20.7万吨、欧盟16.7万吨;奶酪从新西兰进口2.0万吨,澳大利亚1.1万吨,美国1.0万吨,欧盟4609.3吨。全年进口均价为4882美元/吨,同比上涨1.6%;奶油从新西兰进口4.6万吨,澳大利亚1827.3吨,法国1369.2吨,比利时1226.7吨。全年进口均价为4324.2美元/吨,同比上涨6.8%。   2. 进口乳制品管理法规 2.1进口乳制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2012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其规定列在《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 2013年4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2013年第62号公告。在公告中将乳品列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并将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的过渡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5月1日。即在2014年5月31日前,进口乳制品境外生产企业必须完成注册才能继续向中国出口。 主管机构:质检总局  列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乳品范围包括: 乳品 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 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 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份改变的常乳。产犊后七天的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 乳制品是指由乳(包括生乳、复原乳或者其他仅经过杀菌过程的液体乳)加工而成的食品。 消毒乳 巴氏杀菌乳 灭菌乳 调制乳 其他消毒乳,如非热处理杀菌处理的膜过滤除菌、超高压杀菌处理等。 发酵乳制品 发酵乳(酸乳) 发酵风味乳(风味酸乳) 乳粉  全脂乳粉 部分脱脂乳粉 全脂加糖乳粉 脱脂乳粉 调味乳粉(全脂、脱脂) 配方乳粉 营养强化配方乳粉 其他乳粉 奶油 黄油 稀奶油 其他奶油 炼乳 加糖炼乳 无糖炼乳 其他炼乳 奶酪 干酪 硬质干酪 其他奶酪  乳清粉 脱盐乳清粉 乳清粉 其他乳清粉 乳清浓缩蛋白 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 乳基婴儿配方食品 乳基较大婴儿、幼儿配方食品 其他乳与乳制品 干酪素;其他制品 在2013年12月份,中国认监委注册管理部公布了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相关文件,包括: ·  2013申请注册的乳品企业名单1112 ·  2013乳品问卷附件-生产规范等效分解表1106-2 ·  2013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乳境外企业注册申请表1107-3 ·  2013进口乳品境外企业注册管理调查问卷1023-3 ·  2013官方符合性声明样式0621 ·  2013Questionnaire-Dairy Products1202-EN ·  2013AF-infant fomula manufactures1129-EN 相关法规: 中国食品安全法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公告》(2013年第62号) 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相关文件   2.2 进口乳制品标签要求 根据《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口预包装乳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普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要求(营养标签应符合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相关要求);特殊膳食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201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相关要求(营养强化剂应当标示GB14880 – 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中通用名称)。 2013年9月23日,质检总局公布《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133号),其中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根据《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经检验合格的,由实检机构发给备案凭证。 企业需要履行的义务: 1)进口乳制品中文标签确定 2)进口乳制品标签备案 相关法规: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133号)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13432-201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14880 – 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2.3 进口乳制品出口商/进口商备案 根据《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备案。   企业责任: 1)进口乳制品出口商备案 2)进口乳制品进口商备案 相关法律: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Jan. 21st,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