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公约》对我国农药出口的影响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简称《鹿特丹公约》),目的是促进公约缔约方在某些危险化学品的国际贸易中共同承担责任,以保护人类和环境免于可能的危害。我国于1999年签署了该公约,2005年6月20日正式生效,目前已有164个缔约方。根据《鹿特丹公约》要求,对列入公约附件三中的农药,需严格按照进口国(缔约方)的“进口决定”进行出口;对未列入公约附加三,但我国已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农药产品,应向出口国(缔约方)发送出口通知。已列入公约附件三中的农药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