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
近日,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及其他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征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的通知,将于2016年3月1日开始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被选为本次收费试点行业。根据通知,对于企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省份规定的排放限值的,排污费加倍征收;对于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或省份规定限制的50%的,排污费减半征收。VOC污染当量被定为VOCs排放量(千克)/0.95,每份污染当量收费为1.2人民币。试点企业需要在每月或每季的后7日向当地环境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排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