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9日,海关总署(GACC)发布关于海南自贸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事项的解读材料。
为有效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税收政策,规范海关对“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的税收征管,海关总署印发通知,进一步细化落实税收政策有关要求,明确税收征管要求及相关政策衔接问题,积极支持海关自贸港建设。
通知共2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细化落实税收政策要求
(一)“零关税”货物适用范围包含转关进口货物。
“零关税”进口货物应为享惠主体自境外经“一线”进口至海南自贸港的征税目录以外的货物。考虑到受航线、物流等客观因素影响,进口货物存在需通过转关运输进入海南自贸港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适用海南自贸港“零关税”政策的进口货物,可通过转关运输方式运至海南自贸港,并按照转关货物有关规定管理,支持海南自贸港政策红利充分释放。
(二)关于享惠主体放弃享惠资格的有关要求。
享惠主体在“一线”进口“零关税”货物时自愿缴纳全部进口税收的,视为主动放弃该货物“零关税”进口资格,自缴纳全部进口税收的次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以“零关税”进口8位税则号列相同的货物。
(三)关于“零关税”货物补缴税款要求。
一是补缴税款的纳税人为享惠主体,按照享惠主体进口料件(未加工的为原“零关税”进口货物,已加工的为该享惠主体生产加工制成品所使用的“零关税”进口货物)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二是对在“一线”进口环节或者海南自贸港内享惠主体间流通时,已经缴纳或者补缴进口环节税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不再补缴相应料件的进口环节税,其中包括因补缴进口关税产生的进口环节税税额。
(四)关于涉及四类措施的“零关税”货物管理要求。
对“零关税”货物不属于四类措施货物,但其加工制成品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其加工制成品可在海南自贸港内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免于补缴进口税收流通;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或在海南自贸港内流通至非享惠主体和个人,按加工制成品实际报验状态,由享惠主体申报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执行四类措施。
二、做好相关政策衔接
(五)对部分“零关税”货物明确监管年限。
为支持海南自贸港发展,一是与封关前“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要求相衔接,参照现行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规定,对享惠主体“零关税”进口的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营运用车辆、船舶、航空器、游艇和已用于航空器、船舶、游艇、生产设备维修的零部件,以及自用生产设备,明确了监管年限,监管年限届满自动解除监管。二是对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前,根据“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政策规定已申报进口且处于海关监管中的有关“零关税”货物,在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后其监管年限连续计算。三是参考封关前“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商品清单范围,对营运用“零关税”船舶(含游艇)、航空器、车辆和“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清单,授权海口海关发布实施,并根据海南自贸港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六)关于“零关税”货物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货物的税收征管。
根据加工贸易实际情况,“零关税”货物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货物的税收征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货物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零关税”货物加工产生的边角料、副产品补税时,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申报并确定税号税率和价格。
三、明确税收征管要求
(七)关于计税价格。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计税价格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73号修正)的规定,以“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其中,对设有监管年限的有关“零关税”货物,按照已进口时间或需要补缴税款的实际时间与海关监管年限的比例折旧计算;对未设有监管年限的“零关税”货物,按照征税对象对应的征税时点,并以该时点征税对象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八)关于税率、汇率等适用要求。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补缴税款时,适用享惠主体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和计征汇率,不征收缓税利息;符合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按规定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
四、其他要求
为优化海关监管服务,海口海关对“零关税”货物设立海关电子账册,依托智慧监管平台对“零关税”货物进行全流程监管,不实行年报管理。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适用税收政策涉及的征免性质、征减免税方式以及具体填报要求,由海口海关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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