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企业如何确保顺利通关?海关准入评估、注册备案与检疫详解

进口食品合规服务
2025年7月2日

对于从事食品进口业务的中国企业及想要进入中国市场的境外食品企业而言,确保进口食品安全是首要责任。

瑞欧科技将更新系列文章,以企业实操为导向,深度拆解中国海关构建的“进口前严格准入、进口时严格检验检疫、进口后严格后续监管”三段治理体系,助力食品产品及原料顺利进入中国市场。

食品进口前:“进口前”环节是风险防控的源头,至关重要。需要深入理解并严格遵守以下五项核心管理制度:

  • 准入评估: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

  • 工厂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

  • 备案与保证: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

  • 官方证书:输华食品随附官方证书管理

  • 检疫审批: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制度

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评估审查

制度概述

海关总署会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对拟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开展评估,以此判定:

  • 该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能否达到中国所要求的水平;

  • 在该体系下生产的输华食品能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流程简介

启动评估和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会对境外国家(地区)启动评估和审查:

  • 境外国家(地区)申请向中国首次输出某类(种)食品的;

  • 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组织机构等发生重大调整的;

  • 境外国家(地区)主管部门申请对其输往中国某类(种)食品的检验检疫要求发生重大调整的;

  • 境外国家(地区)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 海关在输华食品中发现严重问题,认为存在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隐患的。

评估内容

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主要包括对以下内容的评估、确认:

  • 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

  • 动植物疫情流行情况及防控措施;

  • 致病微生物、农兽药和污染物等管理和控制;

  • 食品生产加工、运输仓储环节安全卫生控制;

  • 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 食品安全防护、追溯和召回体系;

  • 预警和应急机制;

  • 技术支撑能力;

  • 其他涉及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的情况。

评估和审查

海关总署组织专家对接受评估国家(地区)提交的申请资料和书面评估问卷等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根据审核结果,海关总署可能要求相关国家(地区)主管部门:

  • 补充缺失信息;

  • 或(对于通过资料审核的)接受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视频检查或现场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要求相关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及企业进行整改。

结果通报和公布

评估审查结束后,海关总署将结果通报相关国家(地区)主管部门。

符合要求的产品将获准列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允许对华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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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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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概述

依据海关总署第248号令(《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对境外主管部门推荐的输华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企业,准予注册并在官网公示。

流程简介

适用产品:18类进口食品

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需要所在国家(地区)官方推荐注册。

18类以外其他类别进口食品,企业可自行申请注册。

流程介绍

注册申请18类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对其推荐注册的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函;

  • 企业名单与企业注册申请书;

  • 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

  •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审查报告;

  • 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要求提供企业食品安全卫生和防护体系文件,如企业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以及工艺流程图等。

注册18类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而不必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进一步简化申请程序要求。

申请材料:

  • 企业注册申请书;

  • 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

  • 企业承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 委托代理时需补充:授权委托书(含双方信息、事项及权限、有效期)

注:

1、代理人可为境内外合法机构或个人;

2、委托关系变更需书面告知海关。

海关审查方式

书面检查:海关总署会对企业或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申请文件材料实施检查,审核申请材料真实性及完整性。

视频检查:海关总署会通过互联网视频连线的方式,对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及其食品安全卫生状况等实施检查。

现场检查:海关总署会赴境外到申请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实地现场,对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及其食品安全卫生状况等实施检查验证。

公布注册结果: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准予注册登记,并在海关总署官网上对外予以公布。获得在华注册编号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允许对华出口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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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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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概述

进出口商备案是指:

中国境内食品进口商、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

应当向海关备案。

合格保证是指:

食品进口商/代理商向海关提交书面承诺或证明材料,确保所进口食品:

  • 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 满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履行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流程简介

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 线上: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 线下:食品进口商也可以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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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华食品随附官方证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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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华食品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按照与海关总署磋商确定的格式、内容和证书评语,对每批输华食品出具官方证明文件。

用以证明该批出口食品在其官方监管体系之下得到有效监管,并符合中国要求。包括:动物卫生、植物卫生、食品卫生证书等。

输华食品随附官方证书

风险预警:证书缺失或信息不符将导致通关停滞/退运。

入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制度

制度概述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入侵,海关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配套法规明确列名的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实施检疫审批管理。

进口商须事先向海关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通关时海关将核验许可证并实施核销管理。

具体产品目录以《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为准,同时需关注海关总署最新发布的《授权开展检疫审批的直属海关名单及权限范围通知》。

流程简介

需实施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流程如下:

1. 申请时机与主体:输华食品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该批次进口食品贸易合同之前,向进口口岸所在地海关提出检疫审批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材料。

2. 审批环节: 进境食品检疫审批工作分为受理、审核、批准签发三个环节。

3. 结果:符合要求的,海关总署或直属海关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准许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证书样式

最新政策调整

根据《关于调整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的进口食品名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158号)的规定:

自2024年11月12日起,供人类食用的腌制肉产品、肠衣、乳品、水产品、燕窝等五类产品进口时,不再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

这将有效简化这些产品的进口流程,降低企业时间成本。

重要提醒:免审批≠免合规,仍需符合其他准入要求(注册、证书等)。

瑞欧给企业的行动建议

对于想要进入中国市场的食品企业,做好进口前的准备,是打通中国市场通道的核心法则:

  • 源头把控:严格筛选准入国家和注册供应商(查目录、查注册号)。

  • 及时备案:及时完成备案,履行合格保证责任。

  • 单证齐全: 确保每批货物随附真实有效的官方证书,证书信息与货物、申报数据100%一致。

  • 关注最新政策要求: 特别关注检疫审批政策变化(如158号公告带来的便利),持续跟踪海关法规更新。

本文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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