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从事食品进口业务的中国企业及想要进入中国市场的境外食品企业而言,确保进口食品安全是首要责任。
瑞欧科技的「食品进口」系列文章,以企业实操为导向,深度拆解中国海关构建的“进口前严格准入、进口时严格检验检疫、进口后严格后续监管”三段治理体系,助力食品产品及原料顺利进入中国市场。
进口后食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回顾性检查
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回顾性检查
制度概述
回顾性审查是指针对两类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开展的持续性审查:
已通过体系评估、获得对华出口资格的;
未经过体系评估但与中国存在相关产品传统贸易的。
海关总署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这些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有效性进行审查。
相关食品范围:
所有已对华出口的食品(包括已获准入资格和传统贸易产品),均属于回顾性审查的相关食品范围。
审查流程与进口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一致,重点核查其:
1、体系完备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2、运行有效性:监管措施是否落地;
双重判定目标:
✅ 该国食品安全状况是否达中国可接受风险水平;
✅ 输华食品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境外生产企业:需持续维持注册时的管理体系(如车间卫生、检测流程),避免因体系失效被暂停输华资格。
通过《符合评估要求输华食品目录》确认合作国家 / 企业是否在复查合格名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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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进口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海关对进口和销售记录情况进行检查。
相关流程
记录制度建立
进口商应当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海关管理
各隶属海关对本辖区内进口商备案情况及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来源:海关官方
温馨提示
1. 未建立记录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该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海关依照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 记录不实 / 拒不配合检查: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境内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配合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核查工作,拒绝接受询问、提供材料,或者答复内容和提供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海关处以警告或者 1 万元以下罚款。
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制度概述
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规定召回。
1、食品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立即停止进口、销售和使用,实施召回。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3、将食品召回、通知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由海关依照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进口食品合规提示
作为进口商或境外企业,进口后仍需提醒做好相应准备:
1、建立「售后风险定期自查机制」
2、实时关注海关「进口食品风险预警」
3、建立召回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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