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3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中包括GB 4806.1《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相关方可在2025年9月26日前,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提交反馈。
GB 4806.1 作为食品接触材料标准体系的基石,其通用安全要求适用于所有类别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本次修订工作自2021年立项以来,历经2023年的首次征求意见,现进入第二轮意见征求阶段。
相较于现行的GB 4806.1-2016版,新版征求意见稿在术语定义、基本要求、符合性原则和产品信息等方面均进行了重要修订,以下为核心变更内容的梳理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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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定义
1. 修订“有效阻隔层”的定义
新定义更加精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由一层或多层材料组成的屏障,该屏障用于阻止其外侧(非食品接触侧)特定物质的迁移,保证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在预期使用条件下符合相应安全要求,且迁移到食品中的未列入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公告的物质量不超过0.01 mg/kg。这为功能性阻隔材料的应用提供了明确的合规路径。
2. 新增“终制品的定义”
无需添加添加剂或其他原料进行再加工,可直接用于接触食品的材料或制品,如保鲜膜、纸杯、电饭锅内胆等。此定义明确了产品生命周期的终点,有助于厘清供应链中不同环节的责任。
基本要求
1. 强化对非有意添加物(NIAS)的管控
明确要求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者应对产品中的非有意添加物质进行安全性评估和控制,使其迁移到食品中的量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和不对食品产生技术功能的要求。
这意味着企业需建立系统性方法来识别和控制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杂质、副产物或降解物,并评估所带来的健康风险。这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和技术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2. 提升对“有效阻隔层”的要求
草案将有效阻隔层的部分要求移至“符合性原则”中,并新增使用了有效阻隔层的生产者应保证有效阻隔层在预期使用条件和使用期限内的有效性的要求。
该要求对企业来说需通过稳定性测试等手段,确保其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持续有效,进一步强化了生产者的主体责任。
符合性原则
该征求意见稿中对现行标准中的限量要求和符合性原则的内容进行整合,并细分为一般要求和多种材质材料的要求,内容更具逻辑性和操作性。
1. 一般要求
除了对现有标准条款的梳理,如树脂、基础原料以及添加剂应符合相应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或)相关公告的规定以外,还明确列出了下列新要求:
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原料也可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相关原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食品原料使用要求限制较为严格,当用作食品接触材料使用时也需要符合预期纯度和使用的限制要求。
同时规定了SML[或SML(T)]和QM的同一(组)物质,应优先以SML[或SML(T)]验证其合规性。
在现行标准和相关公告中对部分物质设定了SML和QM指标,可优先仅对材料或制品的SML进行合规检验;但如果没有SML测试相应标准或检测方法时,则按照QM进行检测合规。
2. 多种材质材料构成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要求
这是本次修订的重点之一,草案系统地规定了复合材料、组合材料、涂层制品等的符合性原则,而这些原则很大程度上是引用参考了GB 4806.13-2023《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的相关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复合材料及制品、组合材料及制品、涂层制品等多种材质材料构成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各类材质材料应分别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公告的规定。其终产品应符合各类材料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理化指标的规定。其中,复合材料及制品和涂层制品的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和脱色试验项目按照直接接触食品层材料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复合材料及制品和涂层制品的感官要求应符合直接接触食品层材料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感官要求的规定。
复合材料及制品、组合材料及制品、涂层制品等多种材质材料构成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各类材料:
有相同项目的迁移限量要求时,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整体应符合该项目的最小限量值,限量不得累加;
规定的最大使用量、最大残留量和残留物指标仅适用于该类材质材料。
复合材料及制品、组合材料及制品、涂层制品等多种材质材料构成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限制接触的食品类别应符合直接接触食品材料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公告的规定;其他限制使用要求应符合各类材质材料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产品信息
该征求意见稿在原标准基础上,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产品信息进行修订和归类,分为一般要求、符合性声明和标签三部分,旨在提升供应链的透明度和信息的有效传递。
首先,在一般要求中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向下游生产经营者提供符合性声明,以说明产品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公告的符合性情况。
符合性声明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符合的所用材质材料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代号和顺序号,使用注意事项,有限制性要求的物质名单及其限制性要求;
且标准草案中对所要求内容进行了具体解释,例如名称反映产品真实属性,适用时应包含原料的中文名称和CAS号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产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的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符合性声明。
此外,要求终产品应有标签标识,其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生产日期,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符合的材质材料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代号和顺序号,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从而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相关修订解读
相较于2016版,本次GB 4806.1征求意见稿显著提升了对企业的合规要求。
新规不仅强调了从源头控制非有意添加物(NIAS)和保障阻隔层有效性等全过程风险预防,还首次为多种材质制品设立了明确的合规准则。此外,草案对符合性声明(DoC)和产品标签提出了更全面的要求,以确保供应链信息的完整与透明。
面对这些变化,瑞欧科技建议相关企业高度重视,密切跟踪标准最终稿的发布动态,并提前评估现有产品与管理体系,为迎接新的合规挑战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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