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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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能力
拥有由20多名行业专家组成的技术团队,包括国际认证的毒理学家、欧盟认证化妆品安全评估师等
各国使领馆、商协会指定咨询机构,包括瑞士、英国、菲律宾领事馆、新西兰贸易发展局、法国商务投资署等机构
为全国首个化妆品新原料备案项目提供技术支持
客户服务能力
全球500强化妆品行业知名企业合规服务商
丰富的合作资源,是法国化妆品企业协会、德国化妆品与洗涤产品行业协会、美国个人护理产品协会、国际美业协会等机构的合作伙伴
具备中、英、日、韩、德、意等多语言服务能力
化妆品标签上产品的使用期限应如何标注?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产品使用期限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并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生产过程涉及分段生产的,在标签上应如何标识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人、备案人同时委托多个生产企业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可以同时标注各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并通过代码或者其他方式指明产品的具体生产企业。
普通化妆品备案时中文标签上应当标注哪些内容?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等。
已备案化妆品的销售包装发生变化的,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销售包装发生变化的,按照第三十二条原则,在新销售包装产品上市前,重新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或者对拟变更部分予以备注说明。
普通化妆品备案时产品的命名依据应如何填写?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中应当指明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并分别说明其具体含义。进口产品应当对外文名称和中文名称分别进行说明,并说明中文名称与外文名称的对应关系(专为中国市场设计无外文名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