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SDS内容保留揭示申请服务
一、法规依据
《危害性化学品标示及通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制造者、输入者或供应者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商业机密的必要,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保留揭示SDS中以下项目:
• 危害性成分的名称
• 危害性成分的CAS号码
• 危害性成分的含量
• 制造者、输入者或供应者名称
二、不能申请保留揭示的危害性成分
《规则》第十八条之一规定,危害性成分属于下列规定者,不得申请SDS内容保留揭示:
1) 劳工作业场所容许暴露标准所列的化学物质。
2) 属于国家标准CNS15030分类为下列类别的:
a) 急性毒性物质(类别1、类别2或类别3)。
b) 皮肤腐蚀或刺激物质(类别1)。
c) 严重眼损伤或眼刺激物质(类别1)。
d) 呼吸道或皮肤过敏物质。
e)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物质。
f) 致癌性物质。
g) 生殖毒性物质。
h)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物质-单次接触(类别1)。
i)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物质-反复接触(类别1)。
3) 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公告者。
三、需要提交的资料
每份SDS保留揭示申请,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 基本资料:
• 申请者人/联系人/代理人信息
• 危害性成分信息
• 申请保留揭示的项目
注:申请人如非台湾地区厂商或机构,应委托台湾地区内厂商或机构代理申请,并提交委托授权文件。
2) 国家安全或商品商业机密证明资料:
• 认定为国家安全或商业机密的证明
• 为保护国家安全或商业机密所采取的对策
• 对申请者及其竞争者的经济利益评估
3) 危害性成分的危害性分类说明及证明资料:
ü 该成分不属于急性毒性物质(类别1、类别2或类别3)、皮肤腐蚀或刺激物质(类别1)、严重眼损伤或眼刺激物质(类别1)、呼吸道或皮肤过敏物质、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物质、致癌性物质、生殖毒性物质、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物质-单次接触(类别1)、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物质-反复接触(类别1)的详细说明及证明材料。
注:对于仅申请保留揭示“制造者、输入者或供应者名称”的,“危害性成分信息”及“危害性成分的危害性分类说明及证明资料”不需要提供。
四、我们的服务
• 判断成分是否可申请保留揭示
• 收集成分所需危害性数据
• 数据缺口分析
• 整理资料及在线提交
• 台湾本土团队与官方的高效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