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CLP法规下,物质的危险等级和类别具体是如何划分的?

欧盟CLP 欧盟PCN
2025年8月14日

欧盟CLP法规对物质的危险等级和类别进行了全面且细致的划分,旨在清晰界定各类危险物质,以便采取针对性的安全管理与防护措施。具体划分如下:

物理危险

• 爆炸物(不稳定爆炸物,1.1、1.2、1.3、1.4、1.5和1.6项);

• 易燃气体(类别1A(包括化学不稳定气体(类别A和B)和自燃气体)、1B和2);

• 气溶胶(类别1、2和3);

• 氧化性气体(类别1);

• 加压气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

• 易燃液体(类别1、2和3);

• 易燃固体(类别1和2);

•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类别A、B、C、D、E、F和G型);

• 自燃液体(类别1);

• 自燃固体(类别1);

•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和2);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2和3);

• 氧化性液体(类别1、2和3);

• 氧化性固体(类别1、2和3);

• 有机过氧化物(类别A、B、C、D、E、F和G型);

• 金属腐蚀物(类别1);

• 退敏爆炸物(类别1、2、3和4)。

健康危害

• 急性毒性(类别1、2、3和4);

•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1A、1B、1C和2);

•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和2);

•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类别1,子类别1A和1B);

•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类别1A、1B和2);

• 致癌性(类别1A、1B和2);

• 生殖毒性(类别1A、1B和2)以及对哺乳或通过哺乳产生影响的附加类别;

•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类别1和2和类别3(仅限麻醉效应和呼吸道刺激));

•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反复接触(类别1和2);

• 吸入危害(类别1)。

环境危害和其他危害

• 对水生环境的急性危害(类别1);

• 对水生环境的长期危害(类别1、2、3和4);

• 对臭氧层有害(类别1);

• 对人类健康的内分泌干扰(类别1和2);

• 对环境的内分泌干扰(类别1和2);

• 持久性、生物积累性和毒性物质(PBT);

• 高持久性、高生物积累性物质(vPvB);

• 持久性、可迁移性和毒性物质(PMT);

• 高持久性、高迁移性物质(vPv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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