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GHS发布第6修订版
2015年7月,联合国GHS发布第6修订版(ST/SG/AC.10/30/Rev.6),第6修订版联合国GHS新增了第29项物理危险性分类“退敏爆炸物”,同时易燃气体下新增子类别“发火气体”,对SDS内容要求及其他也作了修订。
|
|
美国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
美国GHS(HCS-2012)强制实施
自2015年6月1日起,美国HCS-2012已走完了缓冲期, 所有企业在该截止期后都必须按照新法规的要求提供危险化学品的GHS标签和SDS。
美国OSHA发布HCS-2012实施监管指南
2015年7月9日,美国OSHA发布了一份HCS-2012实施监管指南,正文共89页外加十一个附件,详细说明了危害分类、SDS/标签、工作场所书面危害传递方案、雇员培训、信息保密以及时间节点应对等七个方面的一般要求、监察重点和处罚措施。
|
|
加拿大发布HPR法规开始实施GHS
2015年2月11日,加拿大基于第5修订版UN GHS发布了HPR法规(Hazardous Products Regulations),该法规为原CPR法规的修订版,标示着加拿大开始实施GHS。加拿大GHS分阶段实施GHS:第一阶段截止时间是2017年的5月31日,这一阶段所有企业都可以选择性执行GHS。从2017年6月1日开始,生产商和进口商最先要求强制执行GHS,对于经销商来说强制执行的时间是2018年6月1日,比生产和进口商晚了一年。雇主的截止时间是2018年12月1日。
|
|
墨西哥制定并发布GHS实施文件,缓冲期三年
2015年10月9日,墨西哥发布GHS实施文件《作业场所危险化学品危害和风险的鉴定与公示协调制度》(NORMA Oficial Mexicana NOM-018-STPS-2015, Sistema armonizado para la identificación y comunicación de peligros y riesgos por sustancias químicas peligrosas en los centros de trabajo)。NOM-018-STPS-2015于官报发布日3年后生效,即2018年10月8日强制实施。
|
|
巴西开始全面实施GHS
巴西SDS编写国标(ABNT NBR 14725-4:2012):物质于2013年2月3日强制实施,混合物于2015年6月1日强制实施。
巴西Label编写国标(ABNT NBR 14725-3:2012):物质于2012年12月10日强制实施,混合物于2015年6月1日强制实施。
|
|
乌拉圭物质已实施GHS
Decree 307/009于2009年7月3日发布,发布后120天开始生效实施,即2009年9月,标签有1年缓冲期。2011年9月28日对Decree 307/009进行修订并发布了Decree 346/011,发布后即实施。延长标签缓冲期:物质(标签)缓冲至2012年12月31日,混合物(标签)缓冲至2017年12月31日。
|
|
阿根廷发布决议促进工作场所实施GHS,物质和混合物不同缓冲期
2015年4月10日,阿根廷劳动部、就业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No. 801/2015决议促进GHS在工作场所的实施。为了使各企业有足够的时间去实施GHS,决议的第六条表示在发布后的180天后生效。但在9月29号又被SRT 3359/2015决议修改了过渡期限,对于物质,要求在2016年4月15日起生效;对于混合物,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
|
欧盟CLP 完全替代DSD和DPD指令
2015年6月1日起,CLP完全替代了DSD(Directive 67/548/EEC)/DPD(Directive 1999/45/EC),DSD/DPD同时予以废止。
CLP第七次修订发布
2015年7月24日,欧盟发布对CLP的第7次修订法规(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No 2015/1221),主要是修订和增加了部分物质分类,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强制实施。
新欧盟SDS编写法规发布
2015年5月28日,欧盟发布了新的SDS编写法规(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15/830),该法规于2015年6月1日开始强制实施。
欧盟SDS编写指南更新至第3.1版
2015年8月,SDS编写指南更新至第3.0版(Version 3.0)。
2015年11月,SDS编写指南更新至第3.1版(Version 3.1)。
说明:欧盟CLP适用国家包括28个欧盟成员国(奥地利Austria、比利时Belgium、保加利亚Bulgaria、克罗地亚Croatia、塞浦路斯Cyprus、捷克Czech Republic、丹麦Denmark、爱沙尼亚Estonia、芬兰Finland、法国France、德国Germany、希腊Greece、匈牙利Hungary、爱尔兰Ireland、意大利Italy、拉脱维亚Latvia、立陶宛Lithuania、卢森堡Luxembourg、马耳他Malta、波兰Poland、葡萄牙Portugal、罗马尼亚Romania、斯洛伐克Slovakia、斯洛文尼亚Slovenia、西班牙Spain、瑞典Sweden、荷兰Netherlands 、英国the United Kingdom)和3个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冰岛Iceland、列支敦士登Liechtenstein、挪威Norway)
|
|
塞尔维亚已强制实施GHS
2010年6月29日塞尔维亚国家立法实施GHS,法规于2010年9月10日发布在政府公报上,并于2010年9月18日开始实施。塞尔维亚GHS结合本国化学品体系按照欧盟CLP法规(Regulation (EC) 1272/2008)制定,对于物质和混合物分别有不同缓冲期,物质于2011年9月30日起强制实施,混合物于2015年5月31日起强制实施。
|
|
物质已强制实施土耳其CLP和SDS法规,混合物仍在缓冲期
土耳其CLP法规(第28848条例,代替了原第27092号条例,Regulation on Classification, labelling and Packaging (CLP) of Dangerous Substances and Preparations (SEA regulation),基本沿用欧盟CLP法规)自2013年12月11日发布生效,物质于2015年6月1日强制实施,混合物于2016年6月1日强制实施。
土耳其SDS法规(第29204条例,Regulation on Prepara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Safety Data Sheets regarding Dangerous Substances and Preparations,基本沿用欧盟SDS法规EU/453/2010)自2014年12月13日发布生效,物质于2015年6月1日强制实施,混合物于2016年6月1日强制实施。
|
|
南非将全面实施GHS制度
南非GHS对物质和混合物的缓冲截止期分别是2012年和2016年,即自2016年起,南非化学物质和混合物将全面实施GHS制度。
|
|
毛里求斯已实施GHS
毛里求斯基于联合国GHS第1版制定了“危险化学品控制法案2004”和相关法规来实施GHS, 主要包含的内容有分类和标签、SDS、运输、储存等。
|
|
俄罗斯已实施GHS
2014-2015年,俄罗斯基于联合国GHS第4修订版修改制定了一系列国标:
- GOST 32419-2013 “Classification of chemicals. General requirements”
- GOST 32423-2013 “Classification of mixtures (health hazards)”
- GOST 32424-2013 “Classification of chemicals for environmental hazards. General principles”
- GOST 32425-2013 “Classification of mixtures (environmental hazards)”
- GOST 31340-2013 “Labelling of chemicals. General requirements”
- R 50.1.102-2014 “Guidance on the compiling of safety data sheet in according to GOST 30333”
- R 50.1.101-2014 “Guidance on the selection of precautionary statements for the labelling in accordance with GOST 31340”
|
|
中国已实施GHS
2011年2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公布,并于2011年12月1开始实施,标志着中国GHS正式开始实施。
国家标准委在2013年发布了28项关于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的系列国标(GB 30000.2~29-2013),并于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替代原有的26项分类和标签规范国标(国标委公告2013年第20号和21号)。该系列国标的修订工作是基于联合国GHS第四修订版完成的,与原有26项国标相比,GB 30000系列最大的变化是新增了两大项分类,即“吸入危害”和“对臭氧层的危害”。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发布
2015年2月27日,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予以公布。《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同时予以废止。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发布
2015年8月19日,为有效实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0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予以公布。
11个台湾GHS分类标准根据第4修订版UN GHS完成修订更新
2015年1月28日,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参照联合国2011年第4修订版UN GHS对CNS 15030 化学品分类及标示系列标准(包括总则共28个)中的11个进行了修订更新,修订的11个标准是:CNS 15030总则、CNS 15030-2易燃气体、CNS 15030-3 气悬胶、CNS 15030-4氧化性气体、CNS 15030-5加压气体、CNS 15030-6易燃液体、CNS 15030-7易燃固体、CNS 15030-11自热物质与混合物、CNS 15030-16金属腐蚀物、CNS 15030-20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物质、CNS 15030-23生殖毒性物质。
台湾于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GHS制度
自2016年1月1日起,台湾工作场所化学物质的分类和标示,将全面实施GHS制度,事业单位缓冲至2016年12月31日全面实施GHS。
|
|
泰国发布危险化学物质名录
泰国从2012年开始实施GHS,采用联合国GHS第3修订版,单一物质于法规颁布1年后(2013年3月13日)开始强制实施,混合物将于法规颁布5年后(2017年3月13日)开始强制实施。
2015年2月19日,泰国工业部(MOI)发布了关于危险物质名录(No.2)的通知(B.E.2558 (2015))。通知规定,对于满足条件的化学物质,生产商和进口商需要向工业工程署(DIW)进行申报。在通过企业递交的数据收集信息之后,DIW准备出台泰国的现有物质名录,并对于泰国的化学品管控进行更为合理的管理。
|
|
物质已强制实施GHS,混合物仍在缓冲期
2012年2月13日,越南基于2009年联合国GHS第3修订版制定并发布了Circular No. 04/2012/TT-BCT开始实施GHS,物质和混合物有不同的缓冲期,物质自2014年3月30日起强制实施,混合物自2016年3月30日起强制实施。
|
|
马来西亚已实施GHS
2013 年10 月11 日,马来西亚《Class 法规2013》正式发布后即时生效,该法规是基于联合国GHS 第3修订版本制定而成,用于管辖工作场所使用的工业化学品。
|
|
新加坡开始全面实施GHS
2014年3月7日,基于联合国GHS第4修订版,新加坡修订并发布了新国标SS 586:2014。自2015年7月1日,混合物制造商和供应商需按新国标(SS 586:2014)编写SDS/标签。
|
|
印度尼西亚GHS混合物实施仍在缓冲期内
根据印度尼西亚GHS法规制度,物质和混合物的企业需要分别从2013年7月12日起和2016年12月31日起符合GHS的要求,目前物质已实施,混合物还有一年缓冲期。
|
|
菲律宾开始在工作场所实施GHS
菲律宾劳动和就业部(DOLE)于2014年2月28日签发部令第136-14号《在工作场所化学品安全项目中实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指导原则》,采用联合国GHS第三修订版。经DOLE下属工作条件局(BWC)确认,该法规最终于2014年6月27日生效,缓冲期截止2015年6月27日。
菲律宾环境和自然资源部发布法规开始分阶段实施GHS
2015年5月19日,菲律宾环境和自然资源部发布了“DENR Administrative order N°2015-09”准备实施GHS。法规实施采用分阶段进行,已列入CCO和PCL的单一物质和化合物于2016年率先开始实施,高产量有毒化学品将于2017年开始实施, IATA和IMDG危险货物品名表下的有毒化学品将于2018年开始实施,混合物将在2019年最后实施。
|
|
日本是最早实施GHS的国家之一
日本从2006年开始正式实施GHS,出版GHS第一修订版日语版本,出版国家标准JIS Z 7251:2006(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开始实施修订后的劳动安全卫生法(2006年12月1日)。
日本旧SDS /Label编写国标缓冲时间截止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日本SDS编写国标JIS Z 7250:2005缓冲期截止,被JIS Z 7250:2010替代,即从2016年1月1日起应使用JIS Z 7250:2010编写SDS。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日本Label编写国标JIS Z 7251:2006缓冲期截止,被JIS Z 7251:2010替代,即从2016年1月1日起应使用JIS Z 7251:2010编写Label。
日本化学工业协会发布《基于修订后安卫法的标签制作指南》
2015年8月,日本化学工业协会制定了《基于修订后安卫法的标签制作指南》,本指南所规定标签制作的相关内容将于2016年6月1日,也就是修订版《安卫法》正式实施以后生效。
|
|
韩国是最早实施GHS的国家之一
2006年,劳工部下修订工业安全卫生法(ISHA)并开始实施GHS,对于物质和混合物的缓冲截止期分别为物质2010年7月1日和混合物2013年7月1。
2008年,环保部下修订有毒化学品控制法(TCCA)并开始实施GHS,对于物质和混合物的缓冲截止期分别是新物质2008年7月1日、物质2011年7月1日、混合物2013年7月1日。
有毒化学品控制法TCCA废止
2015年1月1日开始,有毒化学品控制法(TCCA)废止,拆分为K-REACH和化学物质管理法案(CCA),K-REACH针对新物质注册,CCA则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
|
|
澳大利亚GHS实施仍在缓冲期内
2012年1月1日,澳大利亚工作健康和安全法规(Work Health and Safety Work Regulation,简称WHS法规) 生效实施标志着澳大利亚GHS开始施行。法规基于联合国 GHS第3修订版制定,其强制执行过渡期为5 年(2012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缓冲期内可以使用旧的国标进行分类、标签、SDS,也可以使用新的GHS标准;2016年12月31日以后,所有工作场所化学品都必须依据新的GHS标准进行分类和编写SDS/标签。
|
|
新西兰是其中最早实施GHS的国家之一
新西兰从2001年7月1日起实施GHS,并自2006年7月1日起对所有化合物(包括新化合物和已知化合物)适用,目前已转化了联合国GHS第3修订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