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0日,公安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将4-哌啶酮和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列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
该公告明确了新增的易制毒化学品4-哌啶酮和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的管理要求,并将于2025年7月20日起正式实施。
相关背景
2025年3月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的芬太尼类物质管控》白皮书,系统性地阐述了我国防范新型毒品危害的治理举措。
中国持续强化芬太尼类物质全链条管控,通过三方面构建严密监管体系:依法严打相关犯罪活动,严格执行5种前体物质(4-ANPP、NPP、4-AP、1-boc-4-AP、Norfentanyl)专项管制,并动态跟进国际禁毒合作进展。
继2024年联合国将4-piperidone、1-boc-4-piperidone纳入管制目录后,中国于2025年6月20日正式将该两种物质增补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持续完善芬太尼类物质立体化防控网络。
管控情况
以下2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并按照《条例》附表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活动需遵循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化学品类型 | 化学品名称 | 英文名 | CAS号 | 海关编码 |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 4-哌啶酮 | 4-piperidone | 41661-47-6 | 2933399073 |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 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 | 1-boc-4-piperidone | 79099-07-3 | 2933399073 |
瑞欧科技提醒相关企业
截至2025年6月20日,《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已扩展至近50种,其中,含有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γ-丁内酯的混合物,在进出口环节,部分特定产品会豁免办理进(出)口许可。
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瑞欧科技建议涉及4-哌啶酮和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各环节的企业,在7月20日前,确认产品是否含有上述2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是否需要办理各类许可。
对于含有4-哌啶酮和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2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各环节办证是否存在浓度阈值,需进一步与主管部门进行确认,以避免遗漏各类许可证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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