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发布《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8月14日至10月12日,相关单位及个人可通过指定渠道提交《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至电子邮箱KJBZ@miit.gov.cn完成意见反馈。《规定》要点如下:
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化学品安全标签的编写、制作与使用。(注:产品安全标签已有专门标准规定的,例如农药、气瓶等,按专门标准执行。)
参考文件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联合国GHS第10修订版)
GB 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
GB/T 23704二维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
GB 30000.1-GB 30000.29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注:GB 30000.30-2025《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30部分:退敏爆炸物》已发布,但《规定》暂未提及)
主要更新内容
01.增加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码
新增标签要素"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码"。国内流通的危险化学品进入流通环节前,需提供该安全信息码或与之融合的其他二维码。
此要素作为"非标准化信息"的补充,不与标准化危害信息有效性冲突,符合GHS第10修订版第1.4.6.3条(非标准化信息或补充信息的使用)及第1.4.10.5.4.2条(补充信息)的规定。
02.更改危险性说明先后顺序
部分危险性说明可以合并,如“吞咽可致中毒”和“皮肤接触可致中毒”可以合并为“吞咽或皮肤接触可致中毒”。为了避免危险说明所传达信息明显的重复或多余,可采用以下顺序规则:
如果选定的说明是“对水生生物毒性极大并具有长期持续影响”(H410),可省去说明“对水生生物毒性极大”(H400);
如果选定的说明是“对水生生物有毒并具有长期持续影响”(H411),可省去说明“对水生生物有毒”(H401);
如果选定的说明是“对水生生物有害并具有长期持续影响”(H412),可省去说明“对水生生物有害”(H402);
如果选定的说明是“造成严重皮肤灼伤和眼损伤”(H314),可省去说明“造成严重眼损伤”(H318)。
03.优化了小包装化学品标签
对于包装容积小于等于100mL的小包装化学品,可使用简化标签;因包装形状/尺寸和使用方法等方面的限制而无法直接张贴安全标签的包装化学品,可使用折叠标签。
简化标签:
对于包装容积小于等于5mL的小包装化学品,标签要素可简化为只包括化学品标识,但其产品外包装上应有包含全部标签要素的安全标签;并同时说明小包装化学品在不使用时,应存放在包含全部标签要素的安全标签的外包装中。
折叠标签:
折叠标签由封面页、文字页(里页)和底页(附着在直接接触容器表面)构成。
封面页:标签要素包括化学品标识、象形图、警示词、供应商名称及联系电话、应急咨询电话、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码。(注:对于包装容积小于等于100mL的,可以省略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码。)
文字页:标签要素包括化学品标识、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资料参阅提示语。
底页:标签要素包括化学品标识、象形图、警示词、供应商名称及联系电话、应急咨询电话。
示例:
新增套件包装使用安全标签的要求
对套件,要求内包装加贴安全标签,外包装上除了套件名称、供应商标识、应急咨询电话和资料参阅提示语外,还要求加贴套件内每一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标签(除供应商标识、应急咨询电话、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码和资料参阅提示语外,其他标签要素应完整)。
当套件外包装上安全标签的防范说明内容较多时,可将防范说明与其他标签要素分开,把每种危险化学品的防范说明归在一起,示于外包装同一侧,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可见的表面上,但安全储存措施仅需出现一次。
当套件外包装表面积不够大,无法加贴套件内每一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标签时,外包装上加贴套件整体的安全标签,标签要素至少包括化学品标识(套件名称)、警示词、属于安全储存措施的防范说明、供应商标识、应急咨询电话,并提示“请查看内附完整的安全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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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标志着我国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迈入新阶段,《规定》将正式替代GB 15258-2009标准,着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传递的精准度与实效性。
新规深度契合"一企一品一码"政策要求,通过构建全链条溯源机制强化化学品危害信息可追溯性,有效破解"一书一签"在供应链流转中的信息断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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