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0日,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发布了“关于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公开延期申请的工作提示”的重要通知。这是12号令实施以来,首次开展的标识信息公开延期申请工作,通知发出后引起业界广泛关注。
工作提示中指出: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规定:
2020年12月31日前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取得登记证的化学物质,以及《办法》生效前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并实施标识信息保护的化学物质,其标识信息保护期最长至2025年12月31日;
申请人可申请延期公开,最长延期不超过5年;
登记证持有人须在信息保护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提交延期申请材料。
现将材料接收截止时间延长至2025年9月15日。请有需求的登记证持有人准备必要性说明材料,并通过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提交申请。
瑞欧科技已与官方沟通确认,结合《指南》关于《名录》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公开及延期申请的规定,明确本次延期申请的适用物质范围及材料提交要求,现分享如下:
适用物质范围
根据通知内容,结合《办法》以及《指南》中的相关规定,并经与官方进一步沟通和确认,本次延期申请适用范围明确如下:
01.适用对象
仅限于2021年1月1日《办法》生效前,按7号令取得常规申报登记证并实施标识信息保护的化学物质(含已列入及未列入《名录》物质)。
注:即使申请人后续撤销登记证,该物质仍可依《办法》规定列入《名录》,故仍属本次延期申请的适用范围。
02.不适用对象
按原17号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规定完成登记的保密物质;
因2003年10月15日前在中国境内有实际活动而增补列入《名录》的化学物质。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瑞欧科技以往经验,对于同一个物质若有多个申请人,但其中有一个或多个申请人在登记时未申请标识信息保护的,则该物质将以公开标识信息的形式列入《名录》。
过渡期物质的特别提醒
需特别说明的是,《办法》生效后的过渡期(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内,按7号令规定取得常规申报登记证并申请标识信息保护的化学物质,应按照规定,在信息保护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提交公开延期申请材料。
例如,如果是2021年5月1日获得7号令常规登记证的保密物质,其信息保护有效期应截至2026年5月1日,则登记证持有人应在2025年11月1日前提交延期申请。
瑞欧科技提醒有此类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如有延期申请需求的,应注意提交延期申请的截止时间,及时提交延期申请。
延期申请的提交流程
根据通知要求,有延期需求的登记证持有人需按以下流程提交申请:
01.提交方式
申请人需通过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登录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在线完成延期申请及材料提交。(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mee.gov.cn/ecdomain/#/commonPage_1)
02.操作步骤
企业首先要在政务服务大厅进行账号的注册和登录。
登录成功后,按照“主题分类”找到“新化学物质类”下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点击进行事项申报,即可进入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
进入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后,在登记业务页面点击“常规登记”,然后点击“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公开延期申请表”即可进行申请表的填写与申请材料的提交。
03.材料清单
登记证号、申请人名称、代理人名称(若适用)、申请物质基本情况、标识信息保护情况说明、标识信息延期公开的必要性说明材料、联系方式和申请承诺等。
04.进度查询
申请提交后,企业可在系统内查看其审批状态和审批结果,并在“证照与通知”板块查看系统核发的补正通知或审批结果的通知。
延期申请的审查标准
根据《指南》规定,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公开延期申请的审查程序及注意事项如下:
01.准予延期
拟延期化学物质的所有登记证持有人均按时提交申请,必要性说明充分合理,且物质不属于高危害化学物质或潜在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化学物质。
02.不予批准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公开延期:
拟申请延期化学物质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登记证持有人未按时提交延期申请的;
延期必要性说明不充分的;
属于高危害化学物质,或者潜在环境或健康风险较大、延期公开可能对环境、健康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因此,企业若想顺利通过延期申请,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对于同一个物质有多个申请人的,例如联合申报,需要所有申请人都按时提交延期申请;
需提交充分的延期申请必要性说明材料;
根据12号令《指南》判定为高危害化学物质的,无需提交延期申请;
在登记系统内提交延期申请后,企业也需时刻关注审批进程和结果,如遇补正,应按照补正要求补充相应材料。
延期申请的必要性说明材料
根据审核标准,延期申请的必要性说明是否充分,将很大程序上决定延期申请能否通过。对于该必要性说明材料,《指南》规定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延期公开的化学物质具体标识信息栏目及相应的期限;
申请延期公开的化学物质标识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延期公开的化学物质标识信息是否在广告/宣传资料、公开出版物、公开的专利/文献、数据库、互联网等相关公开材料或媒体中出现,并且与申请人企业信息存在关联关系,公众或者竞争对手能够获知这些信息;
申请延期公开的化学物质标识信息是否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国内外其他主管机构公布或公开过。如有,提供公开此信息的主管机构,公开的详细情况。
申请延期公开的化学物质标识信息是否仍具有商业价值的说明,包括是否有证据表明或合理预计申请延期公开的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如被披露,会对申请人的市场竞争地位造成实质性损害,以及信息披露与实质性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申请人是否已采取并将持续实施相关措施防范所申请延期公开的化学物质标识信息不被泄露,并提供相关措施的具体内容。
上述要求与12号令下对于标识信息保护申请的必要性说明材料的要求基本一致,企业可以对照该要求进行必要性说明材料的准备。
对于必要性说明材料的审核重点、材料准备的注意事项,以及如何事先排查物质标识信息在公开材料中的收录情况、如何阐明申请物质的商业价值等,瑞欧科技此前发布过详细的经验解读,详见《新化学物质登记企业,如何高效通过保密申请?阐明申请物质的商业价值?》。
写在最后
根据通知要求,针对已列入《名录》的7号令物质,本次延期申请为官方提供的额外延期机会。考虑到涉及物质数量众多且提交窗口期不足一个月,瑞欧科技建议相关企业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紧急排查:立即核查7号令下新化学物质申报情况,确认是否存在属于本次延期适用范围的物质。
快速响应:对有延期需求的物质,需在2025年9月15日前完成材料准备及系统提交,避免因逾期导致物质信息公开。
专业支持:瑞欧科技依托丰富的信息保护申请经验及成功案例,可为企业提供必要性说明材料撰写、系统操作等全流程协助。如有需求,欢迎随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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