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货运输法规解读系列(六):装货人篇

危险货物运输
2019年12月30日

之前的几期内容中,给大家详细介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中两个最主要的角色——托运人和承运人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其实在托运与承运之间,还有一位不可或缺的第三者,AKA装货人。

所谓装货人,是指受托运人委托将危险货物装进危险货物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散装容器,或者将装有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装载到车辆上的企业或者单位。

所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都有可能在运输这一环节中兼具装货人的身份。

随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办法》的通知的发布,“装货人”这一角色一跃从名不见经传的龙套变成了承前启后的主角。

在《办法》发布之前,对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要求与管控,多集中于托运人和承运人这两个无可争议的主角上,然而实践证明,对充装和装载环节的疏于管理,是极有可能给运输过程留下安全隐患的,基于历史教训和多方考量,《办法》对装货人提出了两点新要求:

建立查验制度与记录制度。

查验制度

查验制度执行于充装货物前,要求装货人对以下五项内容进行一一核对:

(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

(二)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

(三)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

(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

法规规定,查验过程中若发现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装货人是不得对货物进行充装或装载的。

查验制度基本起到了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的目的,对于一旦发生意外的事故调查或者责任追查,还需要装货记录制度来配合。

装货记录制度

装货记录制度执行于起运前,要求装货人对所充装或者装载的

(一)   危险货物类别

(二)    品名

(三)   数量

(四)   运单编号

(五)   托运人

(六)   承运人

(七)   运输车辆

(八)   驾驶人等相关信息

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经过装货前的查验和装货后的记录,我们的货物终于可以上路了。

正常情况下,在装货人交付运输后、收货人收货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是不得擅自充装危险货物的,如果遇到为了保障运输安全确需充装的,比如补充抑制剂或稳定剂,那么此时的装货人同样要严格执行上述充装查验、核准、记录制度并一定要在托运人的指导下作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瑞欧着重提醒作为装货人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在上个星期刚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屡次重点强调了这一特殊身份在装货过程中要承担的责任。

首先要明确一点,从事危险货物装车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这一过程中就是“装货人”的角色,所以《办法》中规定的各项装货人责任,包括上述的查验、记录制度,相关人员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岗位操作等安全管理等等,此类港口经营人都要严格执行。

此外,需经港口装卸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依法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办法》通过对装货环节提出更完善的操作要求,大大地提升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程度,保障了各方权益。对于收货人而言,在确认货物无误后,要及时进行签收,并确保卸货环节的安全操作。

 

作者:金少华 杭州瑞欧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为原创内容转载需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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