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化学物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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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保护部2010年1月发布第7号部令,即修订版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0年10月15日正式实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向中国境内进口新化学物质之前,必须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对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即IECSC)的化学物质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在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后,才能开展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进口活动。
申报范围
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新化学物质,包括:
- 用于生产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原料或者中间体;
- 表面活性剂、增塑剂、防腐剂、分散剂、阻燃剂等具有特定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制品中所含的新化学物质;
- 聚合物;
- 物品中有意释放的物质;
- 等等。
豁免情况
- 已有其他法律法规管理的制成品: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放射性物质、军工产品、火工产品和烟草等;
- 天然存在的物质;
- 非商业目的或者非有意生产的类别:杂质、副产物、废弃物等;
- 其他特殊类别:合金、非分离中间体、物品等。
申报主体
- 境内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直接进行申报;
- 向中国出口的境外企业进行申报时,必须委托国内代理人。
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出口商,属于境外申报人。
申报类型
科学研究 备案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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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申报 |
基本情形
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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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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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流程
新化学物质申报流程图
申报后义务
新化学物质经评估后,通常被分为三类:一般类、危险类及重点环境管理类新化学物质。国家环境保护部及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对新化学物质不同类别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新化学物质登记证的持有人一般需履行以下义务:
申报类型 | 管理类别 | 管理级别 | 申报后义务 |
科学备案申报 |
专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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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申报 |
年度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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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申报 |
一般类 |
基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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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类 |
一般管理 |
比一般类管理增加3项要求: 8.向SCC递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9.物质列入《名录》前,向SCC递交五年实际活动情况报告; 10.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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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环境管理类 |
重点管理 |
比危险类管理增加4项要求: 11.在国内进行生产的企业,在生产期间需自行监测或委托其他机构监测物质向环境的排放情况; 12.每次向不同的加工使用者转移物质时,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并向SCC递交转移信息; 13.年度报告中包含下一年度的生产或进口计划,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的准备情况; 14.变更物质登记用途时,进行重新申报 |
监管单位
新化学物质跟踪控制检查指对辖区内可能生产、加工使用、研究新化学物质的单位以及已取得新化学物质登记证后的五年活动期内,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进口转移和研究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进口转移和研究活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开展新化学物质的监督管理检查工作,负责向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加工使用者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送监管通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化学物质的监督管理;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监管”,组织开展申报登记核查与跟踪控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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