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相关产品只是出租,或根据类似的合同安排提供(例如借用),并且在法律上不涉及所有权或其他任何财产权利的转移,那么该产品通常不被视为“投放市场”或“在市场上提供”,因此不受本法案的管控。
举个例子:一家非中小企业规模的欧盟公司A从欧盟制造商B那里购买了木制家具(这批家具B已经完成了尽职调查并提交了DDS)。
如果公司A随后在欧盟境内将这些家具租赁给其他客户使用一段时间,然后收回再进行后续出租。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不需要履行欧盟零毁林法案(EUDR)的义务,因为它只是出租家具,家具的所有权并未转移。
然而,这里有一个非常关键的例外和澄清点:
任何已经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的产品,如果它通过海关程序被认定为“出口” (这里明确包括以租赁形式从欧盟出口的产品), 那么该产品就被视为已经“投放市场”,因此会受到本法案的约束。
这意味着,虽然在欧盟内部进行不涉及所有权转移的租赁通常不受管控,但如果你将产品以租赁的形式“出口”到欧盟以外的国家,那么这笔交易就会被视为受管控的“投放市场”行为,需要履行相应的尽职调查义务。
所以, 核心在于租赁是否跨越了欧盟的边界,或者是否涉及了所有权的实际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