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防控油脂类、酒类食品受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污染风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食品法规新闻
2019年10月23日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防控油脂类、酒类食品受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污染风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征求意见稿从原料管控、食品相关产品管控、生产经营过程防控、产品控制和监督管理5方面全方位来防控油脂类、酒类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俗称塑化剂)的污染。征求意见稿对油脂类、酒类食品生产企业防控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要求其实中国的法规早有制定,其分布在《食品安全法》、GB 9685-2016《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塑化剂风险评估及限制要求的公告,此次征求意见稿整合了关于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法规,在强化对相关生产企业提出要求的同时,也给相关生产企业防控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提供了专业的规范指导。

由于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暴露之广和危害之大,国内外都对其在食品接触材料应用和食品中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标准,比如欧盟(EU) No 10/2011规定了邻苯二甲酸酯DEHP、DINP、DBP、BBP、DIDP在食品接触塑料中的使用限值要求。

所以,不管是油脂类、酒类食品生产企业,还是普通消费者,都需要对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有一个更全面的认知,从而更好地防范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在食品中的污染和摄入。

l 定义

邻苯二甲酸酯(Phthalate acid esters, PAEs)是邻苯二甲酸与 4~15个碳的醇形成的一组酯类化合物,俗称塑化剂,能够溶解于油脂及大多数有机溶剂。主要包括:邻苯二甲酸二( 2-乙基)己酯 ( DEHP)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 ( DINP) 等。

l 应用

邻苯二甲酸酯类主要被用于添加在聚氯乙烯(PVC)材料中,使 PVC 材料软化、有弹性,也就是起塑化剂的作用。目前已被普遍应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玩具、机械设备上的塑料垫圈和软管、医用血袋及胶管等多种产品中。

l 危害

科学研究发现,邻苯二甲酸酯类为内分泌干扰物质(EDC),具有生殖和发育毒性,一些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还可作用于细胞的染色体,可导致癌变。因其具有生殖毒性和内分泌干扰特性,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已将DEHP、DBP、BBP、DIBP列入高关注物质(SVHC)。而世界卫生组织已将DEHP归为2B类致癌物(对人可能致癌,此类致癌物对人致癌性证据有限,对实验动物致癌性证据并不充分;或对人类致癌性证据不足,对实验动物致癌性证据充分),将BBP归为3类致癌物(对人类致癌性可疑,尚无充分的人体或动物数据)。而由于幼儿正处于内分泌系统生殖系统发育期,邻苯二甲酸酯类对幼儿带来的潜在危害会更大,如损害男性生殖能力,促使女性性早熟,导致儿童出现性别错乱症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防控油脂类、酒类食品受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污染风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l 食品安全事件

2011年,台湾媒体报道在食品添加物起云剂(乳化稳定剂)中加入有害健康的塑化剂(DEHP),多家知名运动饮料及果汁、酵素饮品已遭污染。此次污染事件规模之大为历年罕见,在台湾引起轩然大波,被称为台湾版的“三聚氰胺事件”。

2012年,酒鬼酒生产的白酒中被检出含有 3 种塑化剂成分,包括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和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2019年7月,网红辅食、法国品牌LaTourangelle(拉杜蓝乔)的核桃油产品被经进口商“千麦实业”自曝塑化剂超标。

其实被爆出的食品中塑化剂事件可能只是冰山一角,未被爆出的塑化剂污染或未发现的塑化剂污染还有很多。本人之前在第三方检测机构工作的时候,就遇到过客户送样的食用油塑化剂结果超标上百倍的情况,导致实验室都不敢给测试报告盖CMA和CNAS章,像类似的塑化剂超标情况是都不会对外公开的。

l 白酒和植物油为什么是塑化剂超标重灾区?

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

(1)人为添加:塑化剂加入白酒之中,会使酒类粘性更强,留香更久,看上去提升了白酒的档次和品质。

(2)生产加工及包装中塑料污染:邻苯二甲酸酯类在塑料用作增塑剂,在酒精和油脂中有很好的溶解性,目前中国GB 9685-2016《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使用了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材料或制品不得用于接触脂肪性食品、乙醇含量高于20%的食品和婴幼儿食品。而有些食品生产商由于法规知识薄弱,违规使用了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塑料管道设备和塑料包装材料,从而引起邻苯二甲酸酯类在白酒和植物油中的污染。

(3)环境污染:由于塑料产品广泛使用,越来越多的邻苯二甲酸酯类暴露在环境中,从而导致农产品原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的残留。

l 征求意见稿对油脂类、酒类食品生产企业防控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污染要求依据

(1)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依据GB 9685-2016《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目前GB 9685-2016允许以下6种邻苯类物质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具体见表1),并规定生产的材料和制品不得用于接触脂肪性食品、乙醇含量高于20%的食品和婴幼儿食品,同时还应满足相应的使用范围和限量要求。

表1 GB 9685-2016 对塑料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要求

序号

中文名称

CAS 号

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

SML/QM/

(mg/kg)

SML(T)/

(mg/kg)

SML(T)分组编号

1

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酯)(DEHP)

117-81-7

PVC:5

1.5(SML)

60

32

2

邻苯二甲酸二烯丙酯(DAP)

131-17-9

PVC: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ND(SML,DL=0.01mg/kg)

   

3

邻苯二甲酸二烯丙酯与丙烯酸乙酯和甲基丙烯酸的共聚物

28411-49-6

ABS,AS,PA,PC,PE,PET,PP,PS,PVC,PVDC,UP: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ND(邻苯二甲酸二烯丙酯:SML,DL=0.01mg/kg)

6(以丙烯酸计);6(以甲基丙烯酸计)

22;23

4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

28553-12-0

PVC:43

 

9[以SML(T)组号26物质之和计];60[以SML(T)组号32物质之和计]

26;32

5

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

84-74-2

PVC:5

0.3(SML)

60

32

6

邻苯二羧酸-二-C8-C10支链烷基酯(C9富集)

68515-48-0

PVC:43

 

9[以SML(T)组号26物质之和计];60[以SML(T)组号32物质之和计]

26;32

 

(3)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塑化剂风险评估及限制要求的公告。2011年发布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中规定,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是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增塑剂,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严禁在食品、食品添加剂中人为添加。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已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和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最大残留量分别为1.5mg/kg、9.0mg/kg和0.3mg/kg。2014年卫生部门(现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白酒产品中塑化剂风险评估结果》,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认为,白酒中DEHP和DBP的含量分别在5mg/kg和1mg/kg以下时,对饮酒者的健康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由此可见,本次征求意见稿油脂类、酒类食品邻苯二甲酸酯类限值要求(见表2)与之前的公告要求一致。

表2 油脂类、酒类食品邻苯二甲酸酯类限值要求

邻苯二甲酸酯名称

白酒和其他蒸馏酒

油脂类、酒类食品(白酒、其他蒸馏酒除外)

DEHP

5 mg/kg

1.5 mg/kg

DBP

1 mg/kg

0.3 mg/kg

DINP

9 mg/kg

9 mg/kg

l 企业合规小结

油脂类、酒类食品生产企业在防控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污染时,不仅需要加强终产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监测,更需要在原辅料验收、生产加工设备、包装材料、贮存运输等环节加强过程监管。不能使用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塑料包装和塑料材质的设备设施,更严禁直接将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添加在油脂类、酒类食品中。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防控油脂类、酒类食品受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污染风险有关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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