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高关注度物质(SVHC)?
高关注物质:英文全称为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简称SVHC。根据法规第57条,高关注物质共有以下几种:
- 第1类和第2类致癌,致畸和具有生殖毒性的物质,即CMR1类和2类物质;
- 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物质,即PBT物质;
- 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的物质,即 vPvB物质;
- 具有内分泌干扰特性,或具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或具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但不符合2)、3)两项的标准,同时有科学证据证明对人类或环境引起严重影响的物质;
物品应如何应对REACH?
- 当产品含有高关注度物质,且物质的年出口量超过1T,含量超过产品整体的0.1%时(两个条件需同时满足),产品符合通报的要求,则企业必须委托代理机构通过欧盟的注册机构或法人(OR)向 ECHA进行通报;
- 如果产品含有高关注度物质,含量超过产品整体的0.1%,但是出口量没有超过1T每年,企业须告知进口商或者其他下游用户产品中高关注度物质的含有情况(例如通过REACH法规符合性评估报告等形式),也即法规中所说的企业必须履行的供应链上下游传递的义务;
- 当产品含有高关注度物质,但是含量小于产品整体的0.1%,或者产品中不含有任何高关注度物质,企业可选择不做任何应对工作,但是如果消费者提出要求,所有供应商必须在收到请求的45天起免费提供给消费者其可获取的充足的信息,以使物品安全使用,这些信息至少包括物质的名称。
什么是SVHC通报?
根据REACH法规第7条第2款表明:如果物品中含有高关注物质(SVHC),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生产商或进口商需根据法规第7条第4款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进行通报,且通报内容和格式必须符合相关通报要求:
- 高关注物质在物品中的含量超过1吨/年;并且
- 高关注物质在物品中的质量百分浓度超过0.1%。
- 根据REACH法规第7条第6款规定:如果某个SVHC物质的某种特定用途已经被注册,则用于该特定用途的SVHC物质就算在物品中满足通报的要求,同样不需要对化学品管理局进行通报。
- 根据REACH法规第56条第3款规定:当物品生产商或进口商有足够证据证明物品在使用、损坏、废弃等可遇见的情况下都不会与人类或环境发生接触,这时即使物品中的某种物质满足通报的要求,也可以不向化学品管理局进行通报。但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商或进口商应向物品的接受者提供足够的说明。
SVHC通报时间
法规第7条第7款规定:从2011年6月1日起,当物质根据第59条第1款确定之后,本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应适用6个月。即:
目前ECHA已陆续公布了5批高关注物质,共计53个物质:
- SVHC第一批清单(15项)于2008年10月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二批清单(14项)于2010年1月正式公布生效;
- 2010年3月30日,丙烯酰胺被加入SVHC清单;
- SVHC第三批清单(8项)于2010年6月18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四批清单(8项)于2010年12月15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五批清单(7项)于2011年6月23日正式公布生效;
针对目前已公布的5批共53个高关注物质:
- 前3批共38个物质,须在2011年6月1日或之前完成通报义务;
- 后2批供15个物质,可缓冲6个月,即分别在2011年6月15日和2011年12月23日或之前完成通报义务;
SVHC通报步骤
一个物质一份通报卷宗(一个物品中含有多个高关注物质,需分开分别通报;多个物品中含有同一个高关注物质,吨位需累加,通报一份卷宗);通报卷宗必须使用最新的IUCLID 5.3.0制作,并通过REACH-IT向ECHA提交。
- ECHA发布高关注物质清单;
- 企业确定自己产品信息或咨询专业服务机构是否需要向ECHA通报(是否含有公布的SVHC物质?SVHC含量是否大于0.1%?SVHC是否大于1吨?)
- 填写《SVHC通报-调查表》并委托;
- 瑞欧科技使用IUCLID 5.3.0制作高关注物质通报卷宗,并通过REACH-IT向ECHA提交;
- 提交成功,获得高关注物质通报号(通报号的格式:03-XXXXXXXXXX-XX-XXXX)并反馈企业;
- 及时更新通报(当通报的信息如吨位、用途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通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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