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保护部2010年1月发布第7号令,即修订版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法规于2010年10月15日正式实施,同时废止现行版本(2003年10月15日生效)。新办法由于引入了许多欧盟REACH的元素,因此也常被称为“中国REACH“(China RE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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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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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义务
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之前,必须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对未列入IECSC《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才能合法地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
申报范围
- 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新化学物质。
- 用于生产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原料或者中间体。
- 表面活性剂、增塑剂、防腐剂、分散剂、阻燃剂等具有特定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制品中所含的新化学物质。
- 可变组分物质、复杂反应产物等无唯一、不能确定分子结构的化学物质,以及聚合物中的新化学物质。
申报主体
- 境内生产企业可直接办理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
- 境内进口企业可直接办理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
- 向中国出口的境外企业必须委托国内代理人进行申报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出口商,属于境外申报人。
申报类型
| 申报类型 | 申报条件 |
| 科研备案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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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易申报 |
特殊情形4种:
基本情形1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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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规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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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流程

新化学物质申报流程图
申报后义务
新化学物质经评估后,通常被分为三类:一般类、危险类及重点环境管理类新化学物质。国家环境保护部及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对新化学物质不同类别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新化学物质登记证的持有人一般需履行以下义务:
| 申报类型 | 管理类别 | 管理级别 | 申报后义务 |
| 科学备案申报 |
专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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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申报 |
年度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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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申报 |
一般类 |
基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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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类 |
一般管理 |
比一般类管理增加2项要求: 7. 报告上一年度新化学物质的情况; 8. 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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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环境管理类 |
重点管理 |
比危险类管理增加3项要求: 9. 掌握向环境介质排放情况,按要求转移和废弃; 10. 报告化学物质流向信息; 11. 报告下一年度新化学物质计划。 |
主管单位
新化学物质跟踪控制检查指对辖区内可能生产、加工使用、研究新化学物质的单位以及已取得新化学物质登记证后的五年活动期内,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进口转移和研究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进口转移和研究活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开展新化学物质的监督管理检查工作,负责向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加工使用者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送监管通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化学物质的监督管理;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监管”,组织开展申报登记核查与跟踪控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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