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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处的位置: 新闻中心 国内新闻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2月1日起实施报检新规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2月1日起实施报检新规

为了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赋予的新职能,切实加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将《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部分产品列入法检目录(质检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1年第203号),并于近日发布了《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出入境报检有关新要求,该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进口危险化学品报检

1.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按照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实施检验;如果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检验要求高于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按照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检验要求实施检验。政府间协议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按相关特殊要求实施检验。

2.受理报检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应是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下载)中的品种,报检审核的单据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要求的单据外,还包括下列材料:

  • 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下载);
  •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 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样本。

3.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 检验报检货物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包装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报检时提供的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是否相一致;
  • 检验报检货物中是否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MSDS)、包装上是否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 检验货物的包装型式、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质量、包装标记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与报检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 检验货物的包装方式、包装使用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出口危险化学品报检

1.出口危险化学品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检验。政府间协议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特殊要求实施检验。

2.报检的出口危险化学品应是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品种,报检审核的单据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要求的单据外,还包括下列材料:

  •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下载)。
  • 《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货物除外);
  •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TDG及GHS分类);
  • 安全数据单(MSDS)、危险公示标签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当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对出口危险化学品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 检验货物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包装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报检时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安全数据单(MSDS)、危险公示标签是否相一致;
  • 检验货物中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MSDS)、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MSDS)、危险公示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按照海运、空运、汽车、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附件

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点击下载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点击下载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点击下载

质检总局新闻发布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公告),点击查看

《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点击查看

2012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点击下载

地方质检部门新闻发布

  • 浙江:关于实施2012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点击查看
  • 江苏:江苏各港口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问题公告汇总,点击查看
  • 上海: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报检须知,点击查看
  • 山东:危险化工品检验新要求应引起高度重视,点击查看
  • 广东:关于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的紧急通知,点击查看
  • 福建:福建局积极做好2012年法检目录调整保障工作,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