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环芳烃(PAHs)是100多种多环化学结构式的总称,是一类具有“三致作用(致癌、致畸、致突变)”的环境污染物,并且具有明显的生物累积效应,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不容忽视。
1976年,美国环保局(EPA)在“清洁水法”中颁布的工业废水中129种“优先监测污染物(Priority Pollutants)”中就包括了16种多环芳烃(PAHs),属非挥发性的一级污染物,被认为具有毒性、致突变性及致癌性,包括从最简单的两环萘到六环的苯并[g,h,i]苝。1990年我国提出的68种“水体优先控污染物”中也包括有7种多环芳烃(PAHs)。
近二三十年来,人们在大气、水体、土壤、沉积物、食品和生物体内均检测到多环芳烃(PAHs),由于其在环境中分布广泛、稳定性强、生物富集率高、危害大,中国、美国、欧盟等国家及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等一些国际组织均将PAHs定为优先控制环境污染物加以监测和防控。
1. REACH法规下多环芳烃(PAHs)的限制
欧盟于2005年12月发布了2005/69/EC指令,该指令主要针对填充油和轮胎中的多环芳烃(PAHs)含量,并对直接投入市场的填充油或用于制造轮胎的填充油所应符合的技术参数做了相应的规定,该法令将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2009年6月份,2005/69/EC指令被REACH法规中的限制所取代,即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PAHs指令”将在REACH法规的限制框架下实施。针对填充油和轮胎的新“PAHs指令”不仅规定了填充油和轮胎中的多环芳烃(PAHs)含量,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测试标准。
REACH法规附件XVII(对某些危险物质、配制品和物品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的限制)第50条规定了8种多环芳烃(PAHs)在填充油及轮胎中的限制:

2. REACH法规下多环芳烃(PAHs)限制的执法
瑞欧科技(REACH24h China)专家介绍在2010年5月底,REACH执法机关齐聚欧洲化学品管理署执法论坛。与会人员对于首个REACH法规联合执法计划(REACH EN-FORCE-1)(2009年5月-2010年1月)的结果进行了评估,并一致同意REACH法规下有关限制的第一次执法行动将于今年启动,致力加强REACH 法规附件XVII 中特定限用物质的执法。
该执法行动将围绕REACH法规附件XVII中对含有多环芳烃(PAHs)的轮胎填充油的限制展开,将其列为其首个执法项目。此项限制于2010年1月1日生效,适用于在欧盟市场上投放填充油及使用填充油的轮胎生产商和进口商。各成员国纷纷表示愿意参与该项目。
日前,英国REACH主管当局-英国健康安全局(HSE)细化了一系列包括对特定物质进行检查的REACH执法行动实施方案。HSE表示就针对轮胎中多环芳烃(PAHs)的限制,英国将与其他欧盟成员国全力合作,积极参与到欧盟执行论坛的执法行动中去。
英格兰和威尔士环境保护局也表示将于2010年10月份在英国曼切斯特轮胎展Brityrex International上进行大型宣传活动,警示企业在轮胎贸易将涉及到REACH法规下多环芳烃(PAHs)的限制条例,应充分重视。
3. 各成员国针对违反REACH法规下限制条款的处罚
根据ECHA去年年底第三届利益相关者会议上对REACH法规的执法及监管的回顾,不同国家的处罚方式各异,大致可分为整体违法处罚、具体义务违法处罚以及两者结合处罚等三种方式。处罚类型分为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两者结合处罚,具体执行方式主要是罚款、甚至是监禁。
2010年6月,欧盟委员会环境理事会发布了欧盟各成员国关于违反REACH法规条款的详细处罚报告。报告显示大部分需强制执行的REACH条款(如注册、授权和限制、供应链上的信息传递、下游用户的责任)都已在国家法律中有相应的具体处罚条例,若不按法规履行REACH义务都将受到各法律的严惩。其中罚金数额一般在5万欧元-100万欧元不等,其中拉脱维亚和立陶宛的罚金低于5万欧元,而比利时的罚金则高达5500万欧元。部分国家针对违反REACH法规下限制条款的具体处罚规定如下:
(下面是部分国家的处罚规定,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请咨询瑞欧科技(REACH24h China))
| 成员国 | 行政处罚 | 刑事处罚 |
| Austria 奥地利 |
违反授权中包含的限制义务: 罚款360欧元至19,000欧元,重复违反的最高罚款38,000欧元;对涉及违规的货物进行没收。 | N/A |
| Belgium 比利时联邦标准 |
Ø 严重违规:行政罚款440~1,100,000欧元; Ø 一般违规:行政罚款143~33,000欧元; Ø 补充处罚:如果不符合REACH法规对产品进行临时扣押;破坏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原因; |
Ø 严重违规:三年以下的监禁;880~22,000,000欧元的罚款; Ø 若有意识对公众健康和环境产生影响情况下的严重违规:八年以下的监禁;55,000,000欧元以下的罚款; Ø 一般违规:不超过一年的监禁;286~660,000欧元的罚款; Ø 补充刑事制裁:违规人承担“审判公布”费;重复违反的情况下关闭企业4周~1年;重复违反的情况下,暂停相关的作业任务1至10年;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法官可以禁止其进口/出口违规的产品、物质、物品或勒令其从市场退出或毁掉物质/产品或退回违规物品所获的收益; Ø 在重复违规的情况下,法官可以采取如下的直接措施:指派一个专门的财产管理人;宣布无法继续特定的专业活动;停止生产;禁止使用涉嫌违规的场所 |
| Flanders 佛兰德 |
1) 最高50,000欧元罚款,针对行政部门制裁的条款(违反条款63(3)); 2) 在行政处罚用来替代刑事处罚的情况下,罚款最高250,000欧元; 3) 关闭企业;中断经济活动;吊销或更改许可证; |
N/A |
| Brussels Region 布鲁塞尔地区 |
行政罚款625欧元~62,500欧元-仅适用于不是被检举或在通知违规6个月内没有检举人的判决的情况 | Ø 监禁8~12个月;和/或罚款2.5~25,000欧元; Ø 当涉及被分类为I.A.的设备(即可能对人类和环境产生重要影响的设备)时,罚金为25欧元~25000欧元。 Ø 当明知故犯或为了金钱报酬违规罚金将加倍。 |
| Bulgaria 保加利亚 |
对于违反条款56(1), 56(2), 60(10), 65 和 67(1)的自然人(特别是对法人)进行罚款10,000-100,000 BGN(5,113-51,129欧元);对于违反条款61(1) 和66(1)的自然人(特别是对法人)进行罚款5,000-50,000 BGN(2,557-25,565欧元);对于再次违规,惩罚将加倍 | N/A |
| Czech Rep 捷克共和国 |
1) 财政处罚(罚款)500 万捷克克朗,相当于195,695 欧元;或者从市场上撤销该物质;或者 2) 违反REACH 法规,可能会强制执行下列措施:履行符合REACH 法规的义务,条件和截止日期;在损害物主利益(或持有者,如果物主不被告知)情况下,物质或配制品的清算;吊销营业执照;暂停或禁止物质或配制品的使用;sanitation;对于怀疑是危险的配制品,暂停投放市场,流通或分销和销售; |
N/A |
| Denmark 丹麦 |
1) 禁止销售; 2) 从市场上撤销该物质; 3) 销毁; |
1) 罚金(与犯罪者日收入成比例),见第6 章刑法; 2) 如果有下列情况,不管是有意的还是重大过失,都将面临2 年的监禁:引起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风险的损害;引起环境或风险的损害,或者实际或有意的经济优势,包括存款,对冒犯者或其他人。 3) 没收任何因为违反REACH 法规而获得的经济盈利。如果不可能没收的话,就将这个因素考虑在罚金数量内。 4) 对于法人,参照第5 章刑法。 |
| Finland 芬兰 |
强制措施强制罚款:强制按照日,周和月为单位进行罚款,直到符合REACH 法规为止。 | 1) 化学品违背:罚款 2) 健康损害:罚款或6个月入狱 3) 环境破坏:罚款或2 年入狱 4) 环境的巨大破坏:4个月到6 年入狱/环境侵害:罚金或6个月入狱/可忽略的破坏:罚款和1 年入狱。 |
| France 法国 |
1) 最高罚金15,000 欧元,每日最高罚款1500 欧元; 2) 行政部门可以命令生产者(依靠法国的立法)处置因为漠视1907/2006法规的第II,VII 和VIII 篇而制造的物质,配制品或物品。 |
1) 两年监禁和75,000 欧元罚金; 2) 对自然人的额外罚款:没收物质,配制品或物品;禁止执行犯罪的职业;暂时或最终终止活动;公布刑事庭的决议;当物质被没收的时候,刑事庭可以决定销毁它,或者以犯人为代价的准备。 3) 法人的惩罚罚金:违反REACH 授权的义务,对法人最高罚款375,000 欧元;禁止直接或间接的从事一种或多种职业的或社会活动,并通过这些活动犯罪;5 年内在法院的监督下投放市场;公司从事犯罪活动,其部门确定的终止或5 年的终止;公共取得合同除外或5 年;禁止向公众提供金融的资格,或在管制的市场销售金融的资格;没收物质,配制品或物品;公布刑事庭的决议。 |
| Germany 德国 |
有意或无意的不符合授权中的限制的行政法案:最高罚款5 万/2.5 万欧元,与法人的罚款相同; | 有意的或无意的不符合强制的消除违反授权义务的行政法案,并且加剧环境恶化:最高监禁5年或最高罚款360个日罚金单元/最高监禁2 年或最高罚款360个日罚金单元。 法人:最高罚款100 万/50 万欧元。 |
| Greece 希腊 |
1) 禁止制造/分销/使用物质,并且罚款1,500 到15,000 欧元(违背第56,61和67 条);或者罚款500 到5000 欧元(违背第61 条);或者罚款100 到1000 欧元(违背第63,65 和66 条); 2) 不符合环境部门主管签署的禁止制造/分销/使用物质的决议,国家化学实验室执行总裁强制罚款5万到35 万欧元。一旦多重违反,罚款可以累加。一旦再次违反,罚金增加50%。 |
N/A |
| Ireland 爱尔兰 |
行政处罚通知:有检查机构出具不超过2000 欧元的行政处罚通知。 | 1) 地方法院可以即席判处5000 欧元罚款或者6个月的监禁,也可以一并判处; 2) 高级法院可以判处不超过300 万欧元罚款,或者长达2 年的监禁。 |
| Italy 意大利 |
1) 违犯授权相关的第60 与65 条规定,市场投放者将被处以10 到60 万欧元的罚款;2) 违犯第66 条规定,违犯使用者将被处以5000 到30000 欧元不等的罚款。 | 1) 违犯限制使用化学品相关的第67 条规定,则将被处以3个月监禁,或者4万到15 万欧元的罚款; 2) 若违犯授权物质相关的第56 条规定,则会被处以3个月监禁,或者4万到15 万欧元的罚款; |
| Netherlands 荷兰 |
1) 执法检查:在规定期限内,违规者可以自行修正相应的违规行为,在此之后,主管当局可以开展执法检查,纠正违规者的违规行为,并处以对应的罚款; 2) 行政处罚:在一定期限内,违规者可以纠正自己的违规行为,之后,主管当局可以就每次违规行为,或者归为行为所持续的时间进行对应的行政罚款;通常情况下,罚金的额度最大为违规行为所获收益的两倍,如果不可行,则需要设置标准的处罚金额,使罚金与违规所得成一定的比例。 3) 授权取消:主管当局有权永久或暂时取消某些物质用途的授权 |
Ø 重大违规将被处罚如下: 1) 有意违法:6 年监禁,最多74000 欧元(自然人)或者74 万欧元罚金(法人); 2) 非故意违法:1 年监禁,或者18500 欧元罚金; Ø 非重大违规将被处罚如下: 1) 有意违法: 2 年监禁,或者18500 欧元罚金 2) 未有意违法:6个月监禁,或者18500 欧元罚金 |
| Norway 挪威 |
行政处罚:主管当局可以就违规行为,以天、周或者月为基础确定罚金额度。 | 与违规日收入成一定比例的罚金,或者最多长达3个月的监禁 |
| Poland 波兰 |
以行政要求的形式,责令: 1) 相关违规者停止生产或销售相关产品; 2) 从市场召回相关产品; |
Ø 如果行政处罚没有被履行,则: 1) 处以24 到171427 欧元不等的罚金; 2) 限制自由; 3) 长达2 年监禁 Ø 对于法人实体的刑事违法行为,则: 1) 处以239 到476 万欧元不等的罚金,但总罚金额度不会超过违规年收入的10%; |
| Portugal 葡萄牙 |
Ø 极其严重违规: 1) 自然人:2万到3 万欧元罚金(一般疏忽),3万到3.75 万欧元(严重过失); 2) 法人实体:3.85万到7 万欧元罚金(一般疏忽),20万到250 万欧元(严重过失); Ø 严重违规: 1) 自然人:2000 到1 万欧元罚金(一般疏忽),6000 到2 万欧元(严重过失); 2) 法人实体:1.5万到3 万欧元罚金(一般疏忽)3万到4.8 万欧元(严重过失); 3) 暂停从事需公共授权的活动或职业 4) 暂停获得当局(国家或欧共体级别的)发放的补贴或或其他福利的权利 5) 暂停参加国家及国际级别的以销售或营销为目的的展会或相关活动 6) 暂停参加公共服务相关的投标项目或者之前被许可的权利:关闭当局注册的企业;撤销已经授权许可经营的活动;关闭设备;丧失金钱上和信用的优惠;实施防止环境损害的措施;行政宣判和决定的公示;没收 |
N/A |
| UK 英国 |
N/A | 1) 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000 英镑(5,606欧元),或不超过3个月监禁,或两者兼而有之。 2) 经公诉程序定罪,罚款(无限)或监禁不超过两年,或两者兼而有之。 |
4. 瑞欧科技(REACH24h China) 专家建议
随着ECHA对REACH执法日趋严厉,及ECHA即将启动的轮胎中多环芳烃(PAHs)限制的执法行动。如果填充油含有多环芳烃(PAHs)超过REACH法规附件XVII规定浓度,则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它来生产轮胎或轮胎的部件。基于欧盟越来越严格的REACH 执法,瑞欧科技(REACH24h China)专家呼吁国内轮胎和填充油相关企业需要对此保持高度关注。
欧盟REACH法规对PAHs的特定检测方法做了明确规定,而国内暂无填充油PAHs检测相关的标准,信息的不对称给企业平添了诸多技术障碍。对我国轮胎企业而言,由此产生的REACH限制应对工作不仅技术难度大、涉及产品范围也较广,消极应对将随时可能面临欧盟严厉处罚。瑞欧科技(REACH24h China)作为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唯一指定REACH服务机构,与协会通过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凭借自身技术实力在行业抱团应对REACH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广大轮胎企业请密切关注ECHA即将开展的有关多环芳烃(PAHs)限制执法行动动态,及时展开相关应对工作,积极与行业协会沟通联系,尽早展开抱团应对工作。
(本文刊登于浙江省橡胶行业外贸预警简讯第7期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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