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截止到2009年10月,收录物质总数已达到45355。未列该名录,即为新物质。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必须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的规定,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申请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版正式公布,并将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2003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新化学物质的申报不管是从类型和具体的数据要求等都有很大的改动,并且新增化学品风险评估报告要求。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施行(2003-10-15)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不需要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对于办法施行(2003-10-15)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同时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物质请参见名录查新与增补服务。
根据新办法第十条,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 吨以上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办理常规申报(符合简易申报条件的,可以办理简易申报,请参见简易申报服务)。
常规申报特殊形式
除了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的基本情形外,新化学物质的常规申报的特殊形式有:
- 系列申报
- 联合申报
- 联合系列申报
- 重复申报
- 增加登记量级的重新申报
- 变更登记用途的重新申报
联合申报、重复申报、系列申报、系列联合申报情况下,申报吨位量需要累加!
申报材料
- 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表(附具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 风险评估报告
- 物理化学性质、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特性的测试报告或者资料
- 有关测试机构的资质证明
其中申报数量级别越高,测试数据要求越高;部分生态毒理学测试必须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完成。
申报时限
在正常情况下,指申报资料完整、登记中心形式审查一次性通过、专家评审一次性通过或一次性否定、国家环保总局一次性审批通过或一次性否定新化学物质申报,从登记中心收到完整的申报资料之日起,到国家环保总局下达审批结果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20个工作日,不计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件在登记中心、专家和国家环保总局之间的传递时间。
如果考虑准备生态毒理数据所需的时间,从申请并获准免于申报,到进口样品委托进行生态毒理测试并得到测试结果,估计需2个月,加上方案和材料准备及递交需要2个月,因此建议:申报人欲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应提前10个月准备新化学物质的申报。
瑞欧科技(REACH24h China)将根据企业的物质情况和实际需求,为企业提供定制式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登记服务,具体可包括以下:
● 确定申报类型和填写《新化学物质申报表单》;
● 申报材料审核和现有数据的审查,数据缺口分析;
● 联系理化、毒理、生态毒理学实验室;
● 实验方案制定及测试安排;
● 风险评估报告制作;
● 申报材料制作及递交;
● 与CRC(化学品登记中心)的日常沟通联络;
● 申报材料提交后的跟踪,进度通报工作;
● 申报后续维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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